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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实行土地确权 全力确保农民权益参考资料
大力实行土地确权 全力确保农民权益
关键字:土地确权 怎样推进 目的意义
【摘要】:
一、?什么是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是一种行政行为,即人民政府依法对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认定,明确土地权属的行政行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土地权利的确认,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土地权利的确认权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只是从人民政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上,裁决人民政府决定的效力。
二、农村土地确权是什么意思,农村土地确权有什么用呢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
农村土地确权的确权机关是指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农村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据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计划在2012年底前把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村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由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定的产权主体代表行使。与此同时,开展农村地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除外)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到2013年底完成。
而针对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状况,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副省长徐鸣建议,要从土地确权着手,实现“耕者有其田”,让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主人,这有助于守住18亿亩的耕地红线。
“尽管中央一再重申,但目前我国耕地保护形势不容乐观。”徐鸣说,据国土部门统计,2011年耕地增减相抵,净减少49万亩,全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而许多农业部门的专家学者认为,耕地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情况可能会超出国土部门的统计。
徐鸣代表指出,各地违法用地的情况仍大量发生,耕地逐年减少、质量逐年下降是不争的事实,这证明不能单纯依靠政府监管,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加强政府土地执法监管,又要加快土地确权,把农村承包土地的生产经营权直接交到农民手中,并赋予生产经营权更丰富的内涵,使农民真正成为农村土地的主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广大农民热爱土地、专心农业,促进农村的长治久安、繁荣发展。
徐鸣建议采取两方面措施,一是由国务院作出决定,推进农村土地确权。新一轮农村土地确权一定要把农村承包地的经营权直接交给农民,明确农村土地性质是集体的,土地生产经营权是农民个人的。二是可以考虑赋予农民承包地的生产经营权以一定的物权属性,确权后的承包地生产经营权可以抵押、可以有偿出租等。
三、怎样推进土地确权
要推进确权运动,则至少需要从五个方面入手。第一,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赋予农民土地用益物权的主体地位。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第二,明确规定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通过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为农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三、从法律层面落实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简化土地承包权流转程序。第四、完善征地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当前,中央已明确提出显著提高农地征用补偿标准。第五,取消农村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的法律限制,将农村土地使用权列为可抵押的财产权。
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必然会带来土地要素的流动和重新配置,必然会导致土地利益关系的调整。所以,开展确权登记,明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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