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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寻租及其治理机制参考资料
权力寻租及其治理机制
(厦门理工学院学院 瞿友喜)
[摘要] 现代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奏响了人本主义的最强音——构建人类和谐社会。但是,权力寻租严重威胁和困扰着和谐社会的建设。本文运用公产权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权力寻租的深层次问题,提出约束、激励和监督“三位一体”的治理机制。
[关键词] 寻租 权力寻租 治理机制
一、寻租与权力寻租
寻租,顾名思义就是寻求租金。租金,在《辞海》中的最通俗的定义是依靠出租某种财产而获得的收入。在寻租经济学的概念中,租金是指由于政府干预和行政管制等人为因素抑制了市场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所形成的非生产利润。社会学的发展,租金的概念日益宽化,运用日益广泛,租金等同于非生产性利益和收入。所以,寻租可界定为利益主体寻求直接的非生产利益的行为。
权力寻租是指代理行使公产权的国家公职人员寻求租金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来说,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运作国家公共权力(公产权)的过程中,由于滥用公产权享有者即社会公众赋予他们的管理和运作公产权的权力,而出现的以权谋私的行为或腐败行为。其行为主体是代理行使公产权的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实质是公产权异化和滥用。
权力寻租行为会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的建设和发展,成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桎梏。因此,必须对权力寻租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方能建立长效机制,以有效遏制权力寻租行为。
二、权力寻租的理论分析
(一)权力寻租的理论探源
公共权力本来是一种公产权。
根据公产权理论,公产权有其内在的本质规定性,主要包括:其一,产权主体不是一个人,而是一群人,甚至是国家的所有公民。其二,产权客体的统一和不可分性。公产权是多人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拥有,而不是他们对共有“财产”不同部分的分享。其三,公有成员间“财产”权利的等同和无差异性。公有成员中的每个人对于占有的对象都具有平等的、无差别的权利。任何个人原则上无法声称对其拥有特殊权利。
但在公共权力的运作实践中,集体决策由于程序约束,不仅决策成本高,而且不能及时得到体现集体意志的“惟一解”。要解决这些问题,只能是缩小集体决策范围,将决策主体集中,只得委托给公产主体的代理人。一般来说,公产主体的代理人应由国家来担任,但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故政府代理国家行使公产权是逻辑的选择。但政府代理的实施最终有赖于法人或自然人(最终由个人来代理政府)。政府可以先界定决策人在行政中的等级地位而后赋予配置权。同时考虑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等要求,政府代理最后让渡给符合要求的法人或自然人代理,其结果使公产权利变得不等同和有差异,这样公产权的形式规定性异化了本质规定性。
这种产权主体与行使产权主体权利的矛盾,将权力从实质上的公产权异化为形式上的私产权。因此,行使公产权的公职人员则为了获取个人私利,把权力作为私产权,出租权力,进行“权钱交易”。这正是权力寻租的根本成因。
(二) 权力寻租的必要前提——理性经济人
利益理论告诉我们,利益是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利益关系是一切关系的基础。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恩格斯也曾说过:任何个人都无法摆脱其自然属性的一面,任何理性个体的任何行为的出发点都是自身利益(包括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最大化。行使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同样具有理性经济人的特性,其目标是追求个人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公职人员的理性经济人特性是权力寻租的动力,也是产生权力寻租的必要前提。
(三) 权力寻租的充分条件——信息不对称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交易中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而委托人不拥有私人信息,而且这些私人信息中有很多信息具有不可观察性或不可证实性,客观存在信息不对称。正因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能利用这些私人信息实施隐藏行动侵害委托人的利益,产生委托代理关系中的道德风险。
公产权的运作和实施是典型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且包含两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是社会公众委托国家代理公共权力,第二层是国家委托公职人员代理公共权力。其实质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社会公众委托国家公职人员代理公共权力。理论上讲,公产权代理人的行为必须符合公产成员的整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具有浓厚的公益性质。但是公产代理人同时也是具有理性经济人的个体成员,拥有自身的个人利益和私人信息。作为公产权代理人,拥有比别人大得多的权利,而事实上代理人个人目标与委托人的目标是不可能一致的,存在决策的公益性质与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故而在其履行职权的过程中,权利有可能被滥用,产生道德风险即权力寻租的潜在可能性。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代理人丧失暗箱操作的条件和机会,自然实现代理人行为的公益性,或者说消除了决策的公益性质与决策人私人利益的矛盾,故而权力寻租的潜在可能性不会转化为现实可能性。只有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才会实现权力寻租的潜在可能性向现实可能性的必然转化。可见,信息不对称是权力寻租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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