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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专用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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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专用课件

案例:委内瑞拉与巴西诉美国精练汽油和常规汽油标准案 这是一个用尽WTO争端解决机制全部过程才完满解决的第一个争端 案情过程:美国环境保护局(EPA)于1993年12月15日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和排放效果的《燃料与燃料添加剂规则——改良汽油与普通汽油标准》(简称《汽油规则》) 。《汽油规则》适用于美国汽油提炼商、合成商和进口商。根据该规则,对进口汽油的化学特性规定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标准,限制汽油进口 美国传统的石油贸易国委内瑞拉和巴西分别就美国对改良汽油和普通汽油设置的标准提起申诉,并声称1995年初生效的美《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l994第1条和第3条及《贸易技术壁垒议》第2条。专家组裁定美国《汽油规则》违反了GATTl994第3条第4款,也不被GATTl994第20条的例外所支持。 美国于1996年2月21日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关于GATT l994第20条(g)项的解释作了修正,认定该条款不适用于本案。上诉机构连同经修正的专家组报告于1996年5月20日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本案既是WTO争端解决机构通过的第一个争端解决报告,也是wro成立后通过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因环境问题引起贸易争端的第一个具体案例。本案经历了双边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多边监督与执行程序,为今后国家社会解决环境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示范。 一、本案主要争端解决方法 在法律上,DSU提供了三种主要争端解决方法,即双边磋商;·斡旋、调解和调停;裁判(包括仲裁)。除仲裁外,只能在磋商完成后或磋商失败或拒不磋商的情况下,才能提请裁判。在所有阶段,WTO总干事均可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 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质是仲裁性质的专家组程序和司法审查性质的上诉机构程序的复合。上诉机构虽然能够作为程序衡平的保障,但上诉机构不能重新审查现有证据或新的证据,其所能做到的仅仅是对法律问题作出复审和解释。本案主要采用了磋商、专家组和上诉 1、磋商 这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也是起诉方提请成立专家组的前提条件。DSU第4条规定了磋商程序,最长可达60天。起诉方只有在规定的磋商期限届满、争端双方仍未达成相互可以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时,才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简称DSB)成立专家组。这意味着磋商程序并不保证争端的满意解决。 DSU设立磋商程序之目的在于使争端双方能有更多的机会交流信息和看法,澄清分歧,寻求可以相互接受的解决办法。但是,磋商并不限于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在所有阶段,争端各方均被鼓励进行磋商。 就本案而言,在1996年5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及其所变更的专家组报告之后,美国曾就执行DSB建议曾与委内瑞拉和巴西进行磋商,并与委内瑞拉在美国应采取措施的合理执行期限问题上达成了一致,实施期为自1996年5月20日起15个月,并于1997年1月9日向DSB提交了关于实施情况的第一份月度报告。 2、专家组 在本案中,专家组于1995年4月28日成立(5月31日,专家组被指定审查巴西的起诉)。专家组同意委内瑞拉和巴西的观点。1996年1月29日,专家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的最终报告指出:国产汽油与进口汽油是同类产品,但美国根据《汽油规则》通过单独基准有效地阻止进口汽油获得与国产汽油相同的有利销售条件及其利益的措施,并不是GATl994第20条(b)款“为保障人类及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清洁空气虽然是符合GATTl994第20条(g)款规定的’“可用竭的天然资源”,但是《汽油规则》的首要目标并不在于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履行不提供较差待遇的义务,并不阻止实现保护可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期望水平。 3、上诉 1996年2月21日,美国提出上诉。4月26日,上诉机构完成报告,并提交争端解决机构。该报告维持了专家组的报告,但对专家组的法律解释作出了修正。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的报告 二、最惠国和国民待遇 本案围绕美国《汽油规则》中的有关内容(争议措施)是否能根据GATTl994第20条获得例外而引发了依据GATTl994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和“最惠国待遇”义务问题。 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这是是多边贸易制度的基石,这一原则包含在GATTl994第1条中。根据GATTl994第1条规定,如果WTO一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更优惠的待遇”,比如削减某一具体产品的进口关税,那么这个国家就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成员国相同的待遇。反之,即WTO所有成员国都有权接受任何成员国给予的最优惠待遇,有权不受到歧视。该原则使所有贸易伙伴的产品处于相同的条件下,适用于相对于进口国的外国产品之间,禁止进口国对产自不同出口国的产品歧视。GAT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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