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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教育课件讲义
第十五条是关于公共场所落实禁毒宣传和防范措施责任的规定;第十六条是关于单位对内部人员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规定; 第十七条是关于对基层组织的禁毒宣传教育义务的规定;第十八条是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禁毒教育防范义务的规定。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预防为主禁毒方针的充分体现 (二)全民参与发动禁毒人民战争 (三)宣传手段 预防为主禁毒方针 “预防”包括宣传教育、也包括毒品管制 禁毒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宣传教育、禁毒管理、执法打击、戒毒康复、国际合作等方方面面。《禁毒法》在第二章对禁毒宣传教育作出专门规定,是对总则确定的预防为主的禁毒方针的体现和呼应。开展宣传教育,实际上就是建“防火墙”,隔断健康人群与毒品之间的联系,建立起有效防线,预防吸毒行为和其它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宣传教育工作做好了,会给禁毒工作带来极大的主动,是治“未病”的上乘之策,是事半功倍之举。 全民参与发动禁毒人民战争 面向全民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只做不说—多做少说—大张旗鼓”三个阶段 1998年5月北京全国禁毒展览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面向青少年的禁毒宣传教育。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教育 第十八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未成年人处在身心发育阶段,尚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在多数问题上还要依赖父母和家庭,除在学校的时间外,在父母身边生活的时间最长,父母是对子女成长影响最大的第一任启蒙老师,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吸毒和涉及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道防线,也就是说,在对未成年人的毒品预防教育方面,父母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是任何人都无法替代的。因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已对家长和监护人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作了规定,但在本法中再次明确规定了家长和监护人在预防未成年人受毒品危害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面向高危人群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作 青少年、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以及旅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等都属于高危人群 上述这些场所是国际国内重要的交通枢纽途径或中转的主要场所和供大众使用或人群聚集的场所。因此,这些场所也是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经常出没的场所,如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旅店等往往是走私、贩运毒品的违法犯罪人员转运、交接毒品所必经或选定的场所,而旅店和娱乐场所也是最易发生容留、引诱他人吸毒或聚众吸毒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所以这些场所的从业人员很容易走上歧途;但同时这些场所既是人员流动量大、人群密集,也是面向大众开展经常性禁毒宣传教育的最佳场所。 公共场所的特点: (一)公共场所中的活动内容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构成复杂; (三)公共场所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种类及数量不断增加; (四)公共场所中各类信息丰富; (五)公共场所易发生各种治安问题。 宣传手段 社会宣传:国际禁毒日期间集中掀起禁毒宣传教育高潮已成惯例。 “6·26”国际禁毒日几乎成了家喻户晓的日子,禁毒集中宣传已经成为各级禁毒部门和大众传媒的自觉行动。期间,从中央到地方,禁毒新闻宣传高潮迭起,典型宣传亮点纷呈,预防教育活动此起彼伏,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在禁毒舞台上频频露面,广大公众都能充分感受到禁毒宣传教育活动高潮。 学校教育 本章第十三条专门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面对学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作了专门规定,并要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落实学校禁毒知识教育的各项措施,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禁毒知识教育予以协助和配合,主动到学校进行禁毒法制教育、毒品知识教育和健康教育,以生动的案例和相关科学知识配合学校的禁毒知识课程教育,还可以组织学生到禁毒教育基地和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或戒毒康复场所参观。 媒体传播 本章第十四条:“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禁毒宣传教育,”新闻媒体是现代社会传播信息最快捷、覆盖面最广泛的有效工具,在面向社会的禁毒宣传教育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条规定中所指的宣传单位,既包括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所属宣传单位,也包括直接进行信息传播的各类大众媒体,如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杂志社、网络等。 其形式喜闻乐见,深得人心 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 明辨是非的能力。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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