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二卫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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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卫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我国现行卫生法律规范LJ 1.卫生资源管理法律规范 2.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律规范 3.疾病预防与控制法律规范 4.健康相关产品法律规范 5.血液与血液制品管理法律规范 6.生殖健康与母婴保健法律规范 7.传统医学法律规范 8.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范 9. 国际卫生法(国际条约) 二、卫生行政执法的种类 (一)卫生行政监督检查 卫生监督检查,也称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执法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和任务,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的情况予以察看、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卫生监督 (二)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特定的行为相对人拥有可以从事为法律一般禁止的权利的资格的法律行为。 根据被许可的事项是否具有排他性,可分为特别许可和一般许可。 许可程序: 申请 审核申请 颁发许可证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 2007年11月份以来,广东顺德、东莞等地经营保健食品的商户收到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通知或告知书,称“不办理‘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则不允许经营保健食品,否则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罚款”。接着,红牛饮料、王老吉、椰岛鹿龟酒、鱼翅燕窝等企业的产品在广东一些超市被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勒令下架。相关通知称商家“属无证经营保健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40条”。? 案例中,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行为明显是不合法的。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许可应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全国人大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已设定了食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需要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与《食品卫生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办理的《卫生许可证》虽然名称不同,但性质完全一样,实质上是同一种行政许可行为。当地商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卫生行政处罚 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规定,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根据处罚方式不同可分为: 申诫罚:通报批评、警告 财产罚:罚款、没收 行为罚(能力罚):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吊销许可(资格)证 人身罚: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三、卫生行政执法的法律效力 1.确定力 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2.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拘束力和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 3.执行力 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施的效力 。 四、卫生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指行政主体活动的权限、方式、程序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即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适度。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补充 ——行政应急性原则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甚至同一般性法律相抵触的措施。 四、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 (一)申请卫生行政复议 ( 二)提起卫生行政诉讼 (三)请求卫生行政赔偿 (一)申请卫生行政复议 1.何为“卫生行政复议”? Health 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 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2.卫生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1.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3.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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