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20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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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庭审百问(三)》2006

上海法院《庭审百问(三)》 三十二、当事人当庭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如何处理? 答:审判人员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负有审查责任,当事人庭前提交的证据当然也不例外。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在当事人当庭要求撤回庭前提交的证据时,往往不置可否或处理随意,任由当事人撤回而不加千预。 我们认为,当事人撤回证据的原因可能有多种,比如:当事人搞错证据或提交的证据与其主张无关;当事人认为该份证据对其主张的证明力弱,意义不大,且其他相关证据已能充分证明;在对方当事人抗辩后认为提交的证据对己不利等等。在上述列举的情形中,第一、二种撤回情形可能不妨碍案件事实的认定;第三种情形则可能涉及案件客观事实的查明。因此,无论何种情形,均需要法院的审查确定。审判人员遇此情况,不应听之任之,应当主动审查撤回的原因是否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比如:该证据是否确与本案无关?是否有损对方当事人利益?等等。具体处理中,应注意做好以下环节: 1、询问对方当事人对该方当事人撤回证据是否有异议。 2、结合对方当事人异议情况,审判人民审查判断撤回证据与本案查明事实有无关联,无关的,可同意撤回;有关的,告知不同意撤回。 3、审查过程记明笔录。 三十三、庭审中,当事人和证人需要就同一事实分别接受询问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若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的知情人,需要对当事人和证人分别询问时,有些审判人员采取在该当事人和证人同时在场情况下分别询问的做法。 我们认为: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事件的知情人时,该当事人实际上兼有证人身份,若按照上述做法,会严重影响质证效果。因为,该当事人是在听取了证人证言之后再接受询问,其回答很有可能受到证人证言的影响,甚至与证人串通虚构事实的可能。 故我们建议,在当事人和证人同为某一事件知情人情形下,应采取将该当事人和证人分别隔离作证的方法进行对质。询问顺序上可采取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之后再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 三十四、当事人陈述不明确,审判人员未能听明白时,应如何处理? 答: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时常会遇到当事人因法律知识、表达能力等原因而辞不达意的情形。我们发现,有的审判人员往往口气生硬地问:“啥意思?”、“再讲一遍!”。这种方式不太规范,而且对诉讼能力低下的当事人而言,仍然可能复述不明确。 因此,我们认为,审判人员遇此情形,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1、一般情形下,审判人员所提的要求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比如:“原告(被告),请你将刚才所讲的内容解释一下,以便于法庭记录”。 2、对于诉讼能力较差且未聘请律师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宜采取诉讼指导的方法,引导当事人陈述清楚。比如:被告可能不理解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陈述的含义,审判人员可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逐项引导:“被告,原告提供的x x证据,你认为是不是真实的?”、“这份证据能不能证明原告刚才所说的x x x意见?”等等。这种方式比简单让当事人复述更有效果。 三十五,在庭审发问阶段,当事人称对方所提问题与本案无关时,审判人员如何处理? 答: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在互相发问阶段,时常会提出自认为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相关案外事实的问题。对此,有的审判人员会在当事人发问后立即干预,如直接指出“这个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而予制止。 我们认为,上述做法不妥当,因为:—方当事人所提问题有可能与本案确无关联,但有的可能是为了迂回证明本案事实,也有的可能是为了通过设问而让审判人员了解双方的诚信度,最终来信其主张,等等。故审判人员在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后再判断或干预,兼听则明,更会有利于综合了解事实过程;假如审判人员先于对方当事人回答而立即干预的话,有可能会失去裁判的中立地位,因为审判人员在干预“有无关联”时,实际上已经传达了审判人员“不予采纳”的倾向,直接代替了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容易形成提问一方对审判人民产生对立情绪。所以,在未听取对方当事人意见之前,审判人员不宜直接干预。具体方法可参照如下意见; 1、在一方当事人提问后,审判人员宜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回答; 2、若对方当事人提出“无关联”意见的,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提问—方当事人:“你方提出的这个问题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3、在提问方作出回答后,审判人员应当场判断一方当事人的提问有无关联。确无关联的,应明确告知提问一方当事人:“这个问题与本案审理的事实没有关联,请你方围绕本案事实提问”;有关联的,应明确要求对方当事人予以回答:“这个问题与本案有关联,请你方予以回答”; 4、若对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明确有关联性后仍然以与案件事实无关联为由拒绝回答的,审判人员可在双方当事人发问程序后,依职权询问; 5、若一方当事人所提问题确与案件审理无关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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