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南县作家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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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作家协会章程

宁南县作家协会章程 (2010年9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宁南县作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县文学工作者和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宁南县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县作家和广大文学爱好者,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本会业务接受县文联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组织作家和文学工作者开展政治理论和文学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文学队伍的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 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和“三贴近”原则,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 加强同县内外各级作家协会的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广泛联系文学社团、报刊、出版社、网站和社会各界,加强合作,促进繁荣。 第九条 加强协会管理和会员自律,维护会员在会内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团体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涉及文学活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协助保护,本会应提供力所能及的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理事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十八条 主席团推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各一人,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主席团聘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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