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中中期票据法律意见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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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59 1 15 :100044 海淀区高梁桥斜街 号院 号楼 层邮编 (010 010 电话: 传真:( ) 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2017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发行 ”/ “金泰集团”)的委托,就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 “北京金泰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第一期 中期票据”(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此,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 法规和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 则》(以下简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 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 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以下简称“《发行规范指引》”)、《银行间债券市 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相 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 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已经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 1 海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书面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且该等签署和印章 已获取所需的合法授权,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4、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的其他的独立证据材料,本所律师将根据政府相 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对相关法律事实进行判断和确认。 5、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 会计审计、信用评级(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发行人的文 件引述。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报送。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及/或审批 机构的审核要求使用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在使用或引用时,不得 因使用或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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