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4月15日修正发布地籍测量实施规则-澎湖县澎湖地政事务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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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4月15日修正发布地籍测量实施规则-澎湖县澎湖地政事务所.doc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規則之測量,應依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測量基準及參考系統實施。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本規則所定之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包括三角測量、三邊測量、精密導線測量、衛星定位測量或其他同等精度之測量方法。 第一章 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 第一節 (刪除) 第九條之一 基本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四章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由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五章規定辦理,並以直轄市、縣(市)為實施區域;必要時,得將相鄰區域合併舉辦。 第十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施測等級,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以一等及二等為主;必要時,得另設三等。 第十條之一 地籍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已辦理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地區,得以檢測控制點為之。 第十一條 (刪除)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次等級基本控制測量應與較高等級基本控制測量聯繫。 加密控制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成果辦理。 第十三條之一 加密控制測量所設置之點位為加密控制點,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方式加註點號、種類及設置機關名稱。 第十三條之二 加密控制測量之作業,應依國土測繪法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定規範或手冊為之。 第十四條 (刪除) 第十五條 基本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加密控制測量之精度規範,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刪除) 第十七條 (刪除) 第十八條 (刪除) 第十九條 (刪除) 第二十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二條 (刪除) 第二節 (刪除) 第二十三條 (刪除) 第二十四條 (刪除) 第二十五條 (刪除) 第二十六條 (刪除) 第二十七條 (刪除) 第二十八條 (刪除) 第二十九條 (刪除) 第三十條 (刪除) 第三節 (刪除) 第三十一條 (刪除)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刪除) 第三十四條 (刪除) 第四節 (刪除) 第三十五條 (刪除) 第三十六條 (刪除) 第三十七條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三十九條 (刪除) 第四十條 (刪除) 第五節 (刪除) 第四十一條 (刪除) 第四十二條 (刪除) 第六節 (刪除) 第四十三條 (刪除) 第四十四條 (刪除) 第四十五條 (刪除) 第四十六條  圖根測量應依基本控制測量及加密控制測量之成果,以下列測量方法實施: 一、導線測量。 二、交會測量。 三、衛星定位測量。 四、自由測站法。 前項圖根測量採用之測量方法,以衛星定位測量及導線測量優先實施。 第四十八條 圖根測量之導線分幹導線及支導線二種,其規定如下: 一、幹導線應由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及方位角。 二、支導線應由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起,閉合於另一較高或同等級之導線點及方位角,其導線之逐級推展,以不超過三次為限。 前項幹導線、支導線得整體規劃,組成導線網。 第一項導線點均應與最鄰近之已知點連測之。 第四十九條 交會點之位置,應依基本控制點、加密控制點或幹導線點交會之,每點交會至少應用三方向線。 第五十一條 圖根測量完竣後,實施測量之機關應將圖根點之位置略圖及圖根資料檔移送所在地登記機關,依國土測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查對。 第五十六條 圖根點選定後應於近處標記點之編號,並繪製點之位置略圖。但因地形特殊致該點之位置略圖無法繪製者,應於該圖中敘明理由。 圖根點需永久保存者,應依國土測繪法第三條第十一款及國土測繪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規定,於現場設置明確標示。 第五十七條 圖根點之水平角,用精於(含)六秒讀經緯儀,採方向觀測法施測之。 前項水平角觀測,應施測二測回,其二測回之差,不得超過十二秒,水平角觀測之讀數記至秒止。 第五十八條 距離測量用精於 (含) 5 mm+ 5 ppm電子測距儀者,以單向觀測為原則,照準觀測目標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十毫米。 距離測量用鋼捲尺者,應往返施測二次,取其平均值,算至毫米為止,二次之差不得超過三點二毫米√S ( S為距離,以公尺為單位) 。但在平坦地不得超過二點五毫米√S ;在地勢起伏地區不得超過三點八毫米√S 。 第六十條 圖根測量之距離量測得以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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