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学校午餐采购研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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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度學校午餐 採購相關法規研習 張 慶 雲 內容大綱 壹、廠商資格與規格研擬 貳、底價及報價分析 参、同質及異質採購研討 肆、服裝採購錯誤情行討論 伍、問題討論 壹、規格及資格之研擬 【一】廠商資格-1 採購法第三十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 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 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 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廠商資格-2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 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 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 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 關定之。 廠商資格-3 採購法第三十七條: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 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 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 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 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 代之。 廠商資格-4 請參閱「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 (一)廠商資格分為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二種: 1、一般採購案件得訂定基本資格,基本資格包括: (1)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認定標準第三條) 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a.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b.依法令係按一定條件發給不同等級之證照或並定承包限額者,依其規定。 c.機關規定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 者,其所規定之營業項目,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應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請參閱營業項目代碼表)。 B、廠商之納稅證明。 a.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b.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需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5 a.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限制由特定區域之團體出具。 b.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者,得免附具。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認定標準第四條)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B、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D、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E、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資格-6 2、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定特定資格,特定 資格包含:(認定標準第五條)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如五年內完 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之工作,其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之預算金額。 (2)具有相當人力者:如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 專業人力證明。 廠商資格-7 (3)具有相當財力者:如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 (4)具有相當設備者:如完成招標標的所必須之原有設備或得以租賃之承諾證明。 廠商資格-8 (二)特殊之工程、財物或勞務,請參閱該認定標準第六條及第七條。 1、認定標準第六條:工程採購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為特殊採購: (1)興建構造物,地面高度超過五十公尺或地面樓層超過十五者。 (2)興建構造物,單一跨徑在五十公尺以上者。 廠商資格-9 (3)開挖深度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4)興建隧道,長度在一千公尺以上者。 (5)於地面下或水面下施工者。 (6)使用特殊施工方法或技術者。 (7)古蹟構造物興建或拆遷。 (8)其他經主管關認定者。 廠商資格-10 2、認定標準第七條:財物或勞務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特殊採購: (1)採購標的規格、製程、供應或使用性質特殊者。 (2)採購標的需要特殊專業或技術人才始能完成者。 (3)採購標的需要特殊機具、設備或技術始能完成者。 (4)藝術品或具有歷史文化紀念價值之古物。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資格-11 (三)認定標準第七條之一:採購兼有工程、財物或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而以其中之一認定其歸屬者,其他性質符合前二條情形之一,得以該其他性質於該採購所占比例或相關部分訂定特定資格。 (四)認定標準第十一條: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廠商資格-12 (五)認定標準第十二條:機關辦理外國廠商得參與之採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六)認定標準第十三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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