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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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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表格一: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 系 电 话: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 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县(区)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2. 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
《条例》第七条
2
厂(场)设立规定
厂址选择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址应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夏季风向最大频率的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
厂区不得建在居民稠密的地区。
GB 12694-1990《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1.2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符合
不符合
2
厂(场)设立规定
水源条件
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建筑规定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
《条例》第八条第(二)项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平面布局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
生产区必须单独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产品和人员出入口须另设,且产品与生猪、废弃物在厂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1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符合
不符合
3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包括司磅间)、待宰间、待宰冲淋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各设施面积应根据设计产能,符合GB50317-2009要求。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1 、4.2.5
屠宰设施
屠宰车间应包括车间内赶猪道、刺杀放血间、烫毛脱毛剥皮间、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各设施面积应根据设计产能,符合GB50317-2009要求。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1
无害化设施
应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间等设施。
《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清洗、
消毒设施
生产车间及车间内的适当地点,应设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备有洗手剂。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五)项
GB 12694《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4.6.4.1 、4.6.4.3
4
设备要求
生产设备
至少应配备手持式猪电致昏器、猪悬挂输送机、水浸式烫毛设备、猪脱毛机(三辊式)、猪剥皮机(工艺需要时)、猪胴体劈半锯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先进的技术设备。
《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自查结论
岗位负责人
分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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