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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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附件1

附件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地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交流、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标准制定修订等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考核、指导制度,上级疾控机构要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疾控机构的督导,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以及质量控制和管理,承担应急监测任务; (二)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三)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四)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相关工作; (五)承担或参与国家或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跟踪评价、宣贯、解读和咨询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科学研究工作; (七)承办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指定或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设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国家参比实验室和食源性疾病病因学鉴定国家实验室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参比和鉴定,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 (一)实施本辖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负责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及质量控制工作; (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 (三)承担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食品安全检验、鉴定; (五)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跟踪评价、宣贯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 (七)承办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任务,负责本辖区监测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 (二)承担食源性疾病监测管理和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的相关工作; (三)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宣贯等相关工作; (四)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宣传教育; (五)参与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研究工作; (六)承办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机构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食品中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化学性、生物性、物理性(放射性)因素进行监测。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监测方案,完成采样、检测、数据分析与核实、数据上报、数据核查、数据分析和风险隐患报告等监测工作,并开展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负责本辖区监测方案的拟定并组织实施,承担本辖区数据的汇总、分析,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验室的技术能力确认、质量管理,起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年度分析总结报告和质量管理总结报告。 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的实验室检测等任务。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主要承担采样及常规指标检测等任务。 第十条 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数据应当实行分级审核、逐级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本辖区数据库和分析平台,对于监测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经核实后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风险监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及时汇总和分析食品安全监测数据,与风险评估机构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以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一)根据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需要,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向有关方面通报风险评估结果; (二)在分析研判风险监测数据时,发现需要开展风险评估的事项,及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国家实施风险评估的技术意见; (三)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结合本辖区污染水平和膳食特点,提出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建议; (四)根据国家和省级风险评估工作的需要,开展食物消费量调查和总膳食研究、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等工作,建立本辖区食物消费量数据库。 第十三条 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安排,协助收集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相关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 取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资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指导下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根据评估项目特点制定评估技术方案,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方法开展风险评估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风险评估报告,并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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