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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第一部分 质量控制
为做好我市2015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确保采样和检测工作质量,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质量控制方案。
一、质量控制要求
(一)总体要求
1.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照《2015年重庆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和工作手册的有关要求做好各项质量控制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2.检测单位应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承担的检验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证书附表范围内,不在范围内的应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认;
3.应将监测工作质量管理纳入本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采样单位承担采样及样品运输的质量控制责任,检测单位承担检测质量控制责任;
4.各采样、检测单位应根据本手册,结合本单位承担的具体监测项目内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质量控制计划或方案;
5.选择部分定量检验项目开展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尤其对检测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项目。
(二)人员培训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全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技术机构的培训,各监测技术机构负责对本机构参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采样、检测、质量管理、数据报送等。应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价,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三)采样要求
1.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和适时性。
2.采样时,应避免污染;微生物检验项目的采样用具、容器必须无菌。
3.盛装检样的容器必须粘贴标签,标签信息应清晰、准确、完整。
4.严格按重庆市疾控中心下发的采样单格式填写采样记录。
5.采集的样品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实验室,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样品损坏、变质和污染。
6.样品交接时,采样单位必须与接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
(四)检验要求
1.检验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遵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工作规范和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
2.实验室设施及环境条件应满足检验方法和仪器设备的要求,实验室应做好环境条件监控记录。
3.承担本次检测任务的单位,凡属于首次开展的检测项目,均应做预试验,确认能正确使用所选方法后方可进行样品检测。
4.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验证或功能检查,并在有效期内;应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期间核查。
5.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等消耗材料验收合格(即满足有关检测方法或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加强对培养基的质量控制。
6.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应列入各单位质量监督的重点,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二、质量控制方法
(一)内部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方法
检验方法中规定有质量控制方法的,检验人员应按规定进行质量控制;检验方法中未明确质量控制方法的,检验人员应根据检测项目选择以下一种或几种适当的质量控制方法进行监控。
(1)有证标准物质或质控样品的使用
根据检测样品和项目,使用基体相同或相近的有证标准物质或次级标准物质和样品同时进行测定,标准物质的测定值应位于证书给定的不确定度范围内。原则上,只要有可获得的标准物质,检测人员就必须采用此方法监控检测结果。如果检测人员不清楚是否能得到相应标准物质,可咨询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理化所和微生物所。
(2)平行试验
单一样品的检验必须做平行试验,平行样的相对偏差值在小于方法允许限时取其平均值报告结果。成批相同基体类型的样品,可取10%~20%的样品做平行测定。一般同时检测10个以上样品可以称为一批,基体差别大的样品,不能合并计算为成批样品(下同)。
(3)加标回收试验
回收率试验是对系统因素影响检测结果质量的控制方法,对于基体复杂的样品、未知干扰因素的样品应开展加标回收试验;成批同类型同基体样品可取10%~20%样品进行加标(分低、中、高三个浓度水平),回收率一般应控制在80%~110%范围内,否则应查明原因,重新检测。
需要注意:加标回收试验一定要包括样品处理(消化或提取)过程,应在称取的样品中加入标准,而不是在消化液或提取液中加入标准,否则不能反映样品处理阶段的可靠程度。
(4)根据检测项目特性和本单位实际开展人员比对、仪器比对或方法比对试验。
(5)存留样品再检测
对于比较稳定的理化指标,例如重金属、部分食品添加剂等,应选取一定比例的存留样品进行再检测。
(6)空白试验
空白试验应与样品测定同时进行,空白平行样的减差和平均值均应控制在较低的水平,如果空白值过高,应寻找原因,纠正后再进行检测。
(7)阴性对照、培养基质控、标准菌株检验等其他质量控制方法。微生物检测项目主要采取此法。
2.数据分析
实验室应分析所采取的质量控制的数据,当发现质量控制数据超出预先确定的判定依据时,应采取有计划的措施纠正出现的问题,防止报告错误的结果。
(二)质控考核
1.国家级考核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组织的质控考核,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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