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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1 分类分级
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表3.2.2
名称 建筑面积
(万㎡) 用地面积
(万㎡) 备注 区级图书馆 0.6~1 0.5~0.9 宜独立设置。 区级艺术中心
(文化馆) 0.6~1 0.6~1 含歌舞剧院。 区级青少年宫 0.5~1 - 区级老年人活动中心 0.5~1 - 区级养老院 0.7~1 0.8~1.2 应独立设置,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区级妇幼保健所 0.3~0.5 -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区级卫生监督所 0.12 - 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0.3~0.6 0.4~0.7 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残疾人康复
中心 0.3~0.5 -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区级人民医院 5.4 6.9 一般不宜少于600床。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区级中医院 2.4 3.3 一般不宜少于300床。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区级体育馆 0.6~1 1~1.2 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区级社区服务中心 0.5~0.6 - 统筹社区管理,构建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区级运动场地 - 2.5 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各5~10处。 区级公园 - 10 每处不得少于10公顷。 3.2.3【区级养老院】
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
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
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3.3.2【教育设施服务范围】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全日制托儿所、幼儿园(幼儿白天在园所生活的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3【教育设施环境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与铁路路轨(边轨)的距离不应小于300 m,与高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或城市主干道的距离不应小于80 m。当距离不足时,应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中小学校建设应远离殡仪馆、医院的太平间、传染病医院等建筑。与易燃易爆场所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3.3.4【教育设施层数日照要求】托幼生活用房不应设在3层以上;小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4层以上;中学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5层以上。
托幼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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