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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向转诊
八、其他国家的转诊 双向转诊 一、双向转诊的概念 二、转诊的原则 三、转诊的条件 四、转诊的程序 五、转诊的意义 六、双向转诊的运营现状 七、双向转诊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八、其他国家的转诊 一、双向转诊的概念 “双向转诊”是根据病情和人群健康的需要而进行的上下级医疗机构间、专科医院间或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间的转院诊治过程。它可分为纵向转诊和横向转诊两种形式,是我国目前正在倡导的医疗服务新模式的主要内容。简而言之就是“小病进社区,大病进医院”,积极发挥大中型医院在人才、技术及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充分利用各社区医院的服务功能和网点资源,促使基本医疗逐步下沉社区,社区群众危重病、疑难病的救治到大中型医院。 2006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首次提到: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探索开展社区首诊制 试点。 (“首诊制”是指所有社区居民,除急诊外必须先到社区看全科医生,全科医生决定他的患者是否需要转诊,并由全科医生预约后,患者才能到专科医院看指定的专科医生。) 卫生部提出:政府鼓励各城市试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探索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附近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实质就是建立“双诊制”(双诊制是首诊治和双向转诊制度的合称),其实质与国外的“守门人”制度相似。 国内双向转诊实施情况: 目前我国的纵向转诊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在医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之间实行,另一类是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是隶属关系,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之间通过签订双向转诊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此来开展双向转诊。在国务院有关文件的指导下,各地开始采取拉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看病的医保报销比例的办法引导病人到社区首诊,并吸引康复期的病人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治疗。从目前的情况看来,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看病的居民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量均有所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一些危重病人和本机构无法诊断的病人转到上级医院,有些地区的医院也开始将一些处于疾病稳定期和恢复期的病人转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后续治疗,但数量有限 二、转诊的原则 患者自愿的原则:从维护病人利益出发,充分尊重患者以及家属亲属的选择权,切实当好患者的参谋; 分级诊治的原则:一般小病、常见病常规诊治在社区,危急重难症诊治在上级医院,一般康复或临终关怀在社区; 就近转诊的原则:根据病人病情和医疗机构服务可及性,就近转诊病人,做到方便、快捷; 针对性和有效性原则:根据患者的病情及意愿,有选择地将病人转诊至专科、专病特色的医疗机构,提高诊治的有效性; 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检查结果通用,不做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降低病人的费用; 连续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有效、严密、实用、畅通的上下转诊渠道,为病人提供整体性、持续性的医疗服务。 三、转诊条件分为上转条件和下转条件 1、上转条件(除急诊抢救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上转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各种原因致大出血、咯血者; 急、慢性疾病,病情较危、重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诊断不明确或常规治疗无效的病例,不能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 有手术指征,属《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规定的手术病例; 各类传染病及其它需要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 精神障碍疾病的急性发作期病例; 患恶性肿瘤需要手术、化疗者; 疾病诊治超出本机构核准诊疗登记科目的病例,因技术、设备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不能处理的病例。 2、下转条件(在向患者或家属说明转诊优惠政策,征得同意后) 自愿原则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患者下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后续治疗、康复或护理: 各种危、重症患者经救治后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治疗期的病例; 急性期治疗后病情稳定,需要继续康复治疗的病例; 诊断明确,不需特殊治疗的病例;或诊断明确,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病例; 手术愈合后需要长期康复的病例; 各类传染病人及住院治疗的新发传染病人经治疗后症状缓解或症状较轻,且已解除隔离期需恢复治疗的病例; 各种恶性肿瘤病人的晚期非手术治疗或临终关怀; 老年病人护理; 心理障碍等精神疾病恢复期病例; 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病例; 自愿要求转回社区后续治疗或康复者。 四、转诊程序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转诊原则和转诊条件,将病人转至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 接诊医生开转诊单,到社区中心双向转诊办盖章生效。 转诊病人持“双向转诊单”到对应的医疗机构就诊。较重病人由中心或联系上级医院派车接送患者到上级医院。 二级以上大中型医院将符合下转条件的病人及时转回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康复治疗。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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