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与建设“三措”管理规范(号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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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与建设“三措”管理规范(号文)

南通供电公司电力生产与建设“三措”管理规范 177号 1、 总则 1.1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三措”在电力生产与建设中保证安全和质量的作用,强化作业现场的组织、技术和安全管理,进一步明确“三措”制定范围、编制要求、审批流程和执行要求,切实落实各级安全责任,避免“三措”编制人员概念不清,杜绝作业人员执行不到位,特制订本规范。 1.2“三措”是指“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三措”是全面规范整体工作的组织结构和作业流程、明确技术标准、确定安全风险和控制措施、改善作业人员劳动条件、落实安全责任制的纲领性文件,也是确保圆满地、安全地完成工程或作业项目的各项措施的总称。 1.3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属县级供电公司、公司本部各部室、中心、公司,以及在南通供电系统设备作业的工程承包单位,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承包的用户工程。 1.4通过GB/T-19000(ISO9000)族标准质量体系认证的单位,若已编制涵盖该工程“三措”的施工组织设计书,按审核流程进行各级审核批准,且切合现场实际,针对性强,则可不再另行制订“三措”。 1.5 “三措”的编制必须结合本工程(或修试作业)的实际,其操作性和针对性要强,不得生搬硬套,不得闭门造车。 1.6“三措”所涉及的各施工、修试作业单位和有关职能部室的有关人员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在“三措”编制、审核、批准中的相应职责。 1.7经批准的“三措”必须在现场认真执行。 1.8 各单位按照本规范制订具体的执行细则。 1.9本规范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2 职责 2.1 本规范的执行由安监、生技部门负责监督。 2.2 检修和施工单位编制人员在编制“三措”前应熟悉现场的作业环境,参与现场勘察。编制人员负责根据本工程的安全和技术质量要求,编制切合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措施有效、符合规范的“三措”。同时对所使用的人员、工器具、材料是否合适和足够、所采用的作业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质量和安全要求、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得当负责。检修和施工单位应对“三措”编制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负总责,负责将“三措”送达相关部门和领导处审核。 2.3项目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工程“三措”的第一审核单位,应对“三措”编制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以及是否具有针对性进行审核,并负责将“三措”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三措”的学习和执行。 2.4 工程管理部门(工程发包部门,如基建部、产业部,营销(农业工作部)、生技部等,下同)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负责组织对所签订合同的基建、技改、业扩等工程 “三措”编制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进行审核。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现场“三措”的执行。 2.5 生技部门(包括各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专职)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负责组织对“三措”中的“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对“技术措施”部分的施工工序(方案)、作业方法、技术标准、质量控制、工器具、材料等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负责;负责对监理人员是否认真监督“三措”在现场的严格执行进行考核;负责指导现场严格按照“技术措施”要求进行实施。 2.6 调度部门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负责组织对“三措”的“技术措施”中含有的继电保护、远动通信等专业管理部分的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技术标准、质量控制等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进行审核;负责指导现场严格按照“技术措施”中相关要求进行实施。 2.7 安监部门(包括各单位安全专职)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负责对“三措”中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并对“安全措施”部分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人员的安全资质、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等的正确性、安全性负责;负责监督现场是否进行了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负责对“三措”编制和执行全过程的监督与考核。 2.8 “三措”的批准人员应根据本规范的规定,负责对“三措”的完整性、正确性、安全性进行审阅与批准。 2.9 设备运行、检修单位应对“三措”中涉及运用中设备的停电、安全措施的设置、施工作业方案的正确、完整、可行性以及涉及设备、电网安全运行的危险点源分析控制措施进行审核,工作许可人负责按“三措”和现场实际情况正确布置安全措施,并在许可工作时交待清楚;同时有权制止现场违反“三措”的一切行为。设备运行部门在未收到经审批的“三措”之前不得签发或双签发相对应的工作票。 3 需制定“三措”的范围 3.1 一切新建、扩建、改建电力工程。 3.2 下列电力设备技改、检修等工作。 3.2.1 35kV及以上主变大修。 3.2.2 110kV及以上主设备及配电装置的大修,更换。 3.2.3 110kV及以上设备的保护装置(或端子箱)更换和带负荷试验。 3.2.4 变电站直流电源更换。 3.2.5 10kV及以上线路,其长度达到1km或杆塔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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