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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我国个人所得税问题及改革研究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内容提要: 近年来,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程度最高、改革力度最大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具活力和潜力的一个税种。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起步晚,发展尚不成熟,个人所得税在职能定位、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都存在一些弊端,面临着全面深入的改革。本文就搜集掌握的相关资料,紧密结合当前国内个人所得税实际,借鉴国际经验,从理论与实证的结合上,就个人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较为深入系统地分析,并就今后如何在改革中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提出一些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制 改革
1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开征,经过200多年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世界上已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在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平均为30%左右。我国2007年度征收个人所得税3186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比重在逐年增加。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人们取得收入的渠道和方式日益多样化,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日趋复杂和困难,其对收入的调节分配作用受到质疑,税制的公平和效率问题广泛争论,改革和完善的要求日益迫切。在国际视角下,对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改革和发展趋势进行探讨和比较研究,具有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2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的比较
2.1 个人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个人所得税是一个特征鲜明的税种,其优点和缺点都比较突出。由于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完善程度和实施效果存在着很大差别,所以表现出不同的特点,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认识也存在着很大差异、褒贬不一。相应的,在实践中各国都是根据各自国情进行税制设计,形成了不同的个人所得税模式,通过国际比较可以发现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的习惯做法如下:
2.1.1 课税模式
目前,在欧洲除了葡萄牙以外,所有的国家都实行综合所得税制。事实上,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除了葡萄牙以外,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和希腊都曾实行过二元税制。但人们会注意到,这些都是拉丁语国家或受拉丁语影响强烈的国家。在其他地方,由于现代税收的出现(19世纪末期),许多国家作出选择,赞成综合税制。在欧共体内,有着税收一体化所做的努力和对综合所得税制的强烈偏好,进一步促进了以综合税制取代尚继续存在的税制。大多数拉美国家都是实行过混合税制,并保持了几十年,但最近,已明显的向综合税制转换。[3]
2.1.2 纳税人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税收管辖权有十分密切的关系,税收管辖权一般采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两种原则。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一般都同时采用这两个原则。从各国的实践看,大部分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区分为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人和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10]
2.1.3 课税所得的范围
不同国家之间也存在着趋同性。除了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小额附加福利等所得项目以外,其他类别所得几乎都要纳税。对于资本利得这一特殊所得项目,大多数国家征税,少数国家还规定了专门的资本利得税。[10]
2.1.4 扣除项目的设计
首先,大多数国家有个人宽免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扣除必要的生计费用,以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其次,对于必要的经营费用,多数国家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扣除方法分为标准扣除和分项扣除两类。再次,对于非经营费用,多数国家限制扣除或不允许纳税人进行扣除。最后,对于亏损,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冲减所得,少数国家允许分项弥补经营亏损和资本利亏。[12]
2.1.5 税率的选择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法定税率的算术平均值在25%—35%之间,高收入国家略低些,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略高些。在税率的累进程度上,没有普遍性规律,部分国家对于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规定了单独的比例税率,比较而言,20%和15%的税率比较多见。对于非居民个人适用的预提税,25%、20%和15%是使用较多的税率。各国基本都是按年所得来确定税率,对累进税率的级次总体趋于简化,最高边际税率总体趋于下降。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大部分国家用指数化方法定期调整基本税率。[12]
2.1.6 税基的设定
尽管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有综合制、分类制和混合制之分,但即便是采用综合制的国家对课税所得的分类仍十分重视,力求在税法表达上准确、宽泛。采用综合制的国家使用的基础所得概念是“总所得”,有时也被称为“毛所得”。通常规定,总所得由各种所得类别汇总构成。在课税所得类别上,各国的具体规定有所差别:绝大多数国家采取“正列举”的方法,即在税法中详细列举课税所得项目,未列举的一般不予征税;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反列举”的办法,即未规定不征税的所得项目都必须纳税。通过对各国个人所得税的统计资料分析,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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