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8.docVIP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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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8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 (试点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全过程。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规定各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第五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职责: 1.组织制定生产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组织策划并确定产品实现过程,确保满足顾客要求; 3.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源、基础设施和工 作环境; 4.组织实施管理评审并保持记录; 5.指定人员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收集,确保相应法律法规在企 业内部贯彻和执行。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企业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第三章 资源管理 第七条 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掌握医疗器械的法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能正确实施本规范。 第八条 医疗器械生产操作及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技术培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文件和记录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规范中所要求编制的程序文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做出承诺和规定。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和保持所生产的医疗器械的技术文档。包括产品规范、生产过程规范、检验和试验规范、安装和服务规范等。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制要求: 1.文件发布前应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 分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2.文件更新或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确保在工作现场使用现行有效的文件; 3.生产企业应当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其它外来文件得到识 别与控制; 4.生产企业应当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记录管理的程序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记录应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防止破损和丢失; 2. 企业保存记录的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企业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编制程序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制。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应当确定设计和开发阶段及各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和设计转换活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确职责和分工。 第十七条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包括预期用途规定的功能、性能和安全要求、法规要求、风险管理控制措施和其他要求。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入记录,对设计和开发输入进行评审并得到批准。 第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满足设计输入要求,提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得到批准。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输出记录。 第十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开展设计转换活动,以使设计和开发的输出在成为最终产品规范前得以验证,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适用于生产。 第二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在设计和开发的适宜阶段安排评审,保持评审的结果及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一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确认,以确保产品满足规定的适用要求或已知的预期用途的要求,并保持确认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设计和开发的确认可采用临床试验或性能评价。进行临床试验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对设计和开发的更改进行识别并保持记录。适当时,应当对设计和开发更改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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