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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电网发电机频率异常保护配置和应用原则4
华东电网机组
( 征求意见稿 )
1. 总则
1.1 为加强发电机组的设备保护与电网安全自动装置配合水平,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防止故障时发电机保护误动给电网带来更大的影响,适应“网厂分开,统一调度”电力改革的发展形势,加强网厂协调,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DL755-2001)、国电调[2001]368《关于印发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家电网生[2003]237《关于印发“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华东电网内容量大于200MW及以上、接入220kV及以上系统的发电机组。华东电网内有关的运行、设计、制造、试验单位应执行本规定。
1.3监督职责和监督范围
1.3.1 监督职责的划分:按调度管辖范围对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频率异常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1.3.2 监督范围和内容:凡并入华东电网的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发电机低频率、高频率、过励磁、失步保护、失磁保护和调度部门认为有必要列入监督范围的机组其它保护。
2. 依据
下列条款通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2.1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285-2006)中如下条款:
4.2.12对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完全消失的失磁故障,应按下列规定装设失磁保护装置:
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及失磁对电力系统有重大影响的发电机应装设专用的失磁保护。
对汽轮发电机,失磁保护宜瞬时或短延时动作于信号,有条件的机组可进行励磁切换。失磁后母线电压低于系统允许值时,带时限动作于解列。当发电机母线电压低于保证厂用电稳定运行要求的电压时,带时限动作于解列,并切换厂用电源。有条件的机组失磁保护也可动作于自动减出力。当减出力至发电机失磁允许负荷以下,其运行时间接近于失磁允许运行限时时,可动作于程序跳闸。
对水轮发电机,失磁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4.2.13 300MW及以上发电机,应装设过励磁保护。保护装置可装设由低定值和高定值二部分组成的定时限过励磁保护或反时限过励磁保护,有条件时应优先装设反时限过励磁保护。
定时限过励磁保护:
低定值部分: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和降低励磁电流。
高定值部分:动作于解列灭磁或程序跳闸。
反时限过励磁保护:
反时限特性曲线由上限定时限、反时限、下限定时限三部分组成。上限定时限、反时限动作于解列灭磁,下限定时限动作于信号。
反时限的保护特性曲线应与发电机的允许过励磁能力相配合。
汽轮发电机装设了过励磁保护可不再装设过电压保护。
4.2.15 对低于额定频率带负载运行的300MW及以上的汽轮发电机,应装设低频保护。保护动作于信号,并有累计时间显示。
对高于额定频率带负载运行的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或水轮发电机,应装设高频率保护。保护动作于解列灭磁或程序跳闸。
4.2.16 300MW及以上发电机宜装设失步保护。在短路故障、系统同步振荡、电压回路断线等情况下,保护不应误动作。
通常保护动作于信号。当振荡中心在发电机变压器组内部,失步运行时间超过整定值或电流振荡次数超过规定值时,保护还动作于解列,并保证断路器断开时的电流不超过断路器允许开断电流。
5.5频率和电压异常紧急控制
5.5.1电力系统中应设置限制频率降低的控制装置,以便在各种可能的扰动下失去部分电源(如切除发电机,系统解列等)而引起频率降低时,将频率降低限制在短时允许范围内,并使频率在允许时间内恢复至长时间允许值。
5.5.1.1低频减负荷是限制频率降低的基本措施,电力系统低频减 负荷装置的配置及其所断开负荷的容量,应根据系统最不利运行方式下发生事故时,整个系统或其各部分实际可能发生的最大功率缺额来确定。自动低频减负荷装置的类型和性能如下:
快速动作的基本段,应按频率分为若干级,动作延时不宜超过0.2s。装置的频率整定值应根据系统的具体条件、大型火电机组的安全运行要求、以及由装置本身的特性等因素决定。提高最高一级的动作频率值,有利于抑制频率下降幅度,但一般不宜超过49.2Hz;
延时较长的后备段,可按时间分为若干级,起动频率不宜低于基本的最高动作频率。装置最小动作时间可为10s~15s,级差不宜小于10s。
5.5.1.2为限制频率降低,有条件时应首先将处于抽水状态的蓄能机组切除或改为发电工况,并启动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如旋转备用机组增发功率、调相运行机组改为发电运行方式、自动启动水电机组和燃气轮机组等。切除抽水蓄能机组和启动备用电源的动作频率可为49.5Hz左右。
5.5.1.3当事故扰动引起地区大量失去电源(如20%以上),低频减负荷不能有效防止频率严重下降时,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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