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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研究的回顾与反思方法
我国单位犯罪研究30年的回顾与反思
关键词: 单位犯罪;自然人犯罪;单位自身刑事责任理论
内容提要: 我国单位犯罪刑事立法的政策和功利性,决定了相关理论研究的现实性,但理论研究固有的价值和使命决定了它可以超越实践。建立在不同基础之上的理论研究的功能价值应该有所区别。从我国的刑法基础和单位犯罪的立法演进看,自然人犯罪是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基础,以此为基点的理论研究立足于现实,对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我国刑法发展的30 年,是伴随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30 年。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经济主体的发展变化,突出地表现为单位(公司)日益成为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并成为了法律规制的重要对象,体现在刑法及其理论中,单位犯罪问题应运而生。
一、我国单位犯罪理论研究的基本回顾
1979 年之前,我国的刑事立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刑法理论一致认为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1]囿于“个人刑罚观”的传统理论,我国1979 年《刑法》的总则中对刑事责任的规定仅局限于自然人,尽管在其分则的一些条文中,具有类似单位犯罪的规定,如《刑法》第121 条偷税抗税罪和第127 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当时的社会政治经济形势及观念,使立法者并没有从单位犯罪的高度来制定和认识这些规定,就其主观方面而言,仍然认为直接责任人员是犯罪主体,而不是企业单位。所以,有关单位犯罪的认识和规定,当时并没有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展,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成为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活力不断增强的同时,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单位违法违纪的情形,引起了司法和立法的高度重视以及理论界的反思。由此开始了单位犯罪研究从冷落到繁盛的历程,并形成了三个理论研究的繁荣时期。
一是1985~1986 年底,单位(法人)犯罪的肯定与否定之争。
早在1981 年初,我国有部分学者就提出了法人犯罪的问题,并进行了肯定的论证。但由于当时我国还没有确立法人制度,这一观点并没有引起广泛重视。1984 年10 月20 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这一决定对于建立我国的法人制度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结合现实中单位违法违纪现象的日益增多,理论界开始较多地关注惩治和防范法人犯罪的问题,翻译介绍了某些国外法人犯罪的资料,并就我国刑事立法中法人能否构成犯罪进行商榷争鸣。特别是随着“两高”1985 年7 月8 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的出台,以及1986 年4月12 日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法人制度的正式确立,在立法和司法上部分肯定法人犯罪的情况下,从1985年到1986 年底,理论界对法人犯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着重就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人能否和应否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问题,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抒己见,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关于法人犯罪问题争鸣的繁荣时期。[2, 3]
二是1997 年刑法修订前后,单位(法人)犯罪的立法完善和司法适用。
有关法人能否构成犯罪的争论,随着1987 年1月22 日《海关法》的颁布而逐步趋于平息。随后颁布的《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进一步确定了我国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存在。在单位(法人)犯罪的客观存在和法律的明确规定面前,继续否认单位犯罪已经不再可能,占据传统优势地位的否定说逐步转向坚持按照传统的个人犯罪的观点解释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所确认的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力图使这种解释看起来合理。而更多的学者则开始扩展自己的研究范围,不再局限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积极开展法人犯罪本体论研究。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一是单位犯罪的概念,存在“批准说”“单位名义说”“单位利益说”等的争议;二是单位的范围问题,主要是国家机关、非法企业和私营企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存在肯定和否定之争;三是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问题,即过失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罪过形式,也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的争议:四是单位犯罪的定罪处罚标准问题,也就是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与自然人的处罚标准一样还是高于或低于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议。此外,还有学者就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围绕立法前的理论准备和立法后的法律适用,在刑法修订前后掀起了相关理论研究的高潮。
三是2007 年刑法学研究年会,单位犯罪热点疑难问题的研究总汇。
新刑法施行后,相关立法、司法以及理论有了一定程度的磨合,有关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开始了一段相对平稳的发展时期。但单位犯罪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因刑法的修订而得到有效的解决,特别是司法实践中新问题的不断出现,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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