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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上
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上)
张卫平
提要: “彭宇案”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证人制度、视听资料、经验法则、证明责任的适用以及诉讼和解、调解与裁判的选择等。从理论和司法政策视角来分析本案可以看到,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中应当妥善认定法院庭外调查收集证据的效力,法官应当以普通人的一般的社会认识为基准来运用经验法则,视听材料的证明效力要在考察其制作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的基础上进行认定,法院应严格按照证明责任分配规范来审理案件,而且不应当盲目采取调解和和解手段来解决诉争。
一、问题的提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像南京徐某某诉彭宇侵权赔偿案(以下简称“彭宇案”)① 这样能够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和广泛反响的可谓凤毛麟角。与更多涉及人权保障、涉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同,一般情形下,在实体上,民事诉讼案件通常仅涉及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身份关系,绝大多数情形属于“私”的范畴,不太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在程序上,案件的程序问题又因为人们普遍存在的轻程序意识而往往容易被忽视,不太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彭宇案”有所不同,由于媒体的介入,使得其中所涉及的诸多程序和实体问题被“放大”以后摆在了人们的面前,并与司法中普遍存在和关注的问题联系起来,如司法体制、司法权威、法官裁量权、事实认定与司法公正、司法与传媒的关系问题等。“彭宇案”中还涉及“做好事”、“见义勇为”这样敏感的社会道德评价问题,而本案的一审裁判中对所谓“常理”的适用又似乎反映了审理法官对此类道德提倡的间接否定,因此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道德神经。由于这一结果恰好印证了当下人们对道德危机的判断——“好人无好报”,从而引起了人们的共鸣,并借本案呐喊和呼吁。人们如此关注本案也反映了对司法、对公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不信任,是在发泄一种对司法和公权力的怨气。可以说“彭宇案”是在偶然之中成为“典型”的。
从网络信息看,社会舆论基本上是一边倒地倾向于被告彭宇一方,给予了彭宇更多的同情,各种媒体提出的质疑大多是对原告不利的。“彭宇案”虽然是一起民事案件,但却折射出许多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更广泛地思考。② 媒体对“彭宇案”的“放大”,似乎给司法机关带来了一些麻烦,客观上会给司法机关的审理带来干扰,但这并非只是消极后果,“彭宇案”中的问题是我们在法治进程中,在规范诉讼程序中必然要遭遇的问题,无法予以回避。本文的目的不是探究“彭宇案”所涉及的宏观的、社会性的问题,而是探究本案所涉及的诸多程序问题,如证人证言、经验法则、视听资料、证明责任、二审和解等,“彭宇案”在这些问题上均具有相当的典型性,是民事诉讼制度实施中的重要问题。笔者相信,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正确理解和处理这些问题。需要说明的是,笔者不是本案的当事人,不是本案的法官,也没有旁听本案的审理,笔者主要是依据一审判决书以及媒体所提供的一些信息提出问题,而非是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决,纯粹是诉讼法理上的学术性探讨。
二、本案与证人证言制度
本案作为一例典型的侵权案件被起诉到法院,最重要的就是对侵权事实的认定,能否正确认定被告是否存在侵权事实关系到裁判的公正性问题。然而,从媒体的反应来看,本案一审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即被告彭宇是否撞了原告这一事实认定最有争议,这也是媒体对本案事实认定最有异议之处。原告的事实主张是,被告彭宇从车上下来后撞了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被告则对此予以否认。对于原告的事实主张,法院认可了原告的儿子用手机拍摄的笔录资料。一审判决书③ 中认定的是“讯问笔录电子文档的主要内容为:彭X称其没有撞到徐XX;但其本人被徐XX撞到了。”对此证据,彭宇予以否认。判决书中引述了被告的观点:“认为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和誊写材料是复制品,没有原件可供核对,无法确定真实性,且很多内容都不是被告所言。”但根据媒体提供的信息,被告对此证据提出的质疑有:作为笔录的原件为何丢失?无法与原件核对的电子文档还能作为证据使用吗?关于该电子文档,最初派出所所长说是用他的手机拍摄的,但实际上是原告的儿子所拍摄的,这意味着什么?从媒体给出的信息来看,原告的儿子也是警察,这也给人们一种联想。④ 这些对原告不利的证据抗辩信息似乎在动摇原告证据的证明力。⑤ 不过,本案法官最终还是通过“常理”推认了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
在本案的事实认定中,涉及多种证据方法问题,而本案的事实认定之所以有争议与未能充分运用证人证言这一证据方法有关。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法官是否充分地运用了证人证言这样一种最普通的证据方法?在判决书中,我们能够见到的证人就只有陈二春,法庭审理中是否传唤其他证人我们不得而知。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在本案中,了解案情且能够确认作为证人的人有很多,并不仅仅只有陈二春一人,例如,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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