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教师组工会」政策说明.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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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教师组工会」政策说明

PAGE PAGE 4 壹、「教師組工會」政策說明 有關教師組織工會權利之保障,見諸於國際勞工組織(ILO)第87號公約、第98號公約,及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且我國於98年3月31日由立法院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施行法。此外,為落實憲法第14條人民之結社自由,及因應世界潮流,使我國人權法制與國際接軌,教育部同意教師可組織及加入工會,讓教師有更多元的結社自由。 立法院於99年6月1日第7屆第5會期三讀通過工會法修正草案,教師有組織及加入特定工會之權利,並適用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範。工會法雖於99年6月23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惟依工會法第 工會法:第4條第3項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第6條規定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產業及職業工會,不可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第36條第1項規定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團體協約得約定申訴制度事項。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教師不得罷工。 三、 教育部為配合勞動三法修正將教師納入規範對象,爰配套修正教師法、大學法、教育基本法等(簡稱教育三法)部分條文,並於98年4月23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目前進度為已付委待審查。茲就與縣市相關之教育法律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教師法: 第11條第2項增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參與之規定,並刪除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之規定。 第18條之1增訂教師應於一定工作時間內到校服務,其一定工作時間、超過服務時間處理等事項之規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由教育部定之,專科以上學校由各校定之。 第20條增訂教師待遇,以法律定之。 第26條明定教師組織轉型為提升教師專業及教學品質之組織。刪除第27、28條有關教師組織基本任務等相關規定。 第37條之2明定教師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一定工作時間及請假等權利義務事項者,不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二)教育基本法:第10條刪除教師會為該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之規定。 四、教育部作為:因應教師組工會後續相關事宜,教育部將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建立雙向溝通與協調平台,就教師組織工會後權利義務及教育現場因應作為等議題,邀請教育及勞動法系專家學者參與會談。 五、建請各縣市中小學之注意事項: (一)教師組織或加入工會後,對於教育現場將面臨校園生態改變、學校老師聘任權和解聘權、教師會務假及學生受教權之保障等問題,應妥為因應。 (二)教師組織工會後,各校可能需面臨: 1.與教師工會之理監事約定辦理會務之公假時數。(工會法第36條第1項) 2.學校對教師之解聘、不續聘、資遣等行為,應注意不得違反工會法第35條有不當勞動行為。違反規定經依裁決決定者,處以3萬-15萬罰鍰。(工會法第45條) 3.依團體協約法應本誠信原則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團體協約法第6條) 4.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例如:排課、教室或辦公室之安排、教學設備之提供、文康活動之安排等事項。(團體協約法第12條) 5.未來工會多元化之後,校長為資方代表,可能面對協商對象不止一個。 6.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教師不得罷工,惟教師仍可能有爭議行為,須妥為因應。 (四)建議及早瞭解勞動三法與教育三法之修正內容,並提前檢視校內相關委員會組成、措施及規範是否需修正,預為準備。對校內教師及行政人員加強宣導相關法案之內容及動向,預為因應。 (五)相關參考資訊: 1.勞動三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首頁/法規檢索查詢。 2.教育三法修正草案:請至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法案動態/本院第7屆送請立法院審議法案/草案總覽/教育部項下查詢。 3.教師組工會常見問題:請至教育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本部連結/教師組織工會資訊網/常見問題項下查詢。 貳、青少年沉迷網路現象與對策 方案簡介 本部於99年3月-6月實行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調查,經問卷調查數53,636份發現中小學部分學生具有網路成癮傾向,高中、高職學生寒暑假期間每週上網共約24小時,國中生每週約35小時國小學生每42小時,上網時間最多是用在玩遊戲,因此本部擬訂預防及改善網路沉迷之相關方案結合縣市政府、教師、家長共同推動。 建議配合辦理事項 教師: 配合將「上網公約」及「中小學資訊素養與認知網(.tw)」列入平時作業項目中,以預防網路沉迷之現象。 請學生將「家長須知」帶給家長閱讀後簽名,激發家長主動關心學童電腦網路使用行為,並鼓勵學生假期參與實體戶外活動。 利用早自習時間搭配網路使用行為案例或新聞,對學生實施生活與機會教育,並鼓勵學生安裝「網路守護天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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