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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共同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
浅析共同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的确定
李娟
刑事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其中涉及到共同犯罪的赔偿问题比较突出。对于共同犯罪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仅有部分作案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比较多见,对其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众说纷纭。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完善,加之对法律理解和实际情况认识的不同,各地法院在司法实务中对此的具体操作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十六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㈠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共同犯罪案件的赔偿义务主体包括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共同犯罪行为人的监护人、案件审结前已死亡或被执行死刑的共同犯罪行为人的遗产继承人及其他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确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主体试提出以下看法,以供同仁在审判时参考。
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同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直接实施行为致被害人损伤,有的虽然前往犯罪现场却未实施直接导致被害人损伤的行为或者虽然实施了行为但其所实施的行为明显不足以导致被害人损伤,还有的并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却通风报信、出谋划策、提供作案工具等,只要他们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存在某种因果关系,而且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均应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由于被告人在刑事上的责任能力与其在民事上的责任能力的年龄界限并不一致,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人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参照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的界限来认定。如果被告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他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义务主体,即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成年的刑事被告人一般应当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如成年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及《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由成年被告人的亲属自愿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将成年被告人的亲属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这主要是因为:第一,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必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和对实施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而愿意承担赔偿责任的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既不是刑事被告人,也并非依法应负有赔偿责任的人。第二,让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违背法律规定。第三,如果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被告人又表示同意的,不应认为仍是近亲属的财产,应把它视为赠予被告人的财产,如果被告人拒绝其近亲属提供财产作为赔偿,而被告人的近亲属又自愿提供财产作为赔偿,可以视为被告人的近亲属赠与被害人的财产。只有这样,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
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包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共同致害人及因其他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在一般的理解中,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因此审判实践中容易出现漏列刑事被告人之外的共同致害人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情况。
(一)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致害人,要么是无行为能力人,要么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论何种情况下被告人的监护人与被告人均应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除被告人有足额的财产作出赔偿外,一般由应被告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的身份是双重的,既是法定代理人,又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假如是单位、团体作为监护人,监护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人是已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的公民,依最高院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假如其没有财产可赔偿,依照民通意见第161条规定,其原抚养人有垫付的义务,但不能列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
(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指行为虽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法律规定等原因,没有被起诉到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人,包括已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二种类型的人。
在这类案件中,一般共同致害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虽然行为人基于法律规定或不应当追究或免予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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