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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清算案例
企业清算所得税业务案例分析
蓝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公司)于2005年6月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中星集团出资600万元,占60%;自然人王某出资400万元,占40%),截至2009年9月30日,累计留存收益8100万元。由于公司生产环节污染严重,环保部门要求该企业关停,股东会于2009年9月30日决定解散并注销蓝星公司。
2009年9月30日,蓝星公司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万元
资产 金额 负债 金额 货币资金 550 短期借款 100 应收账款 350 应付账款 200 其他应收款 100 应付职工薪酬 50 存货 2 600 应交税费 150 固定资产 6 000 其他应付款 1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0 负债总额 600 所有者权益 9400 实收资本 1000 资本公积 300 留存收益 8100 资产总额 10000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10000 公司于2009年10月8日,成立清算组,并对外公告,同时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10月15日,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现金补交所得税20万元。
主管国、地税分局于10月18日到蓝星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检查期限为2005年6月至2009年9月。10月20日检查结束,国税查补税款200万元、加收滞纳金20万元、罚款40万元;地税查补税款300万元、加收滞纳金30万元、罚款30万元。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 20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 000 000
——应交营业税等 3 000 000
其他应交款——滞纳金、罚款 1 200 000
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不含相关税费)80万元。资产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处置收入、应纳税费如下表列示:
单位:万元
资产 账面价值 计税基础 处置收入 应纳
税费 备注 货币资金 550 550 550 0 应收账款 350 320 300 0 发生坏账损失50万元,符合税前扣除条件。 其他应收款 100 100 0 0 不符合坏账损失税前扣除条件 存货 2 600 2 590 3 200 598.4 增值税544万元,地税54.4万元。 固定资产 6 000 5 950 9 000 600 增值税30万元,地税570万元。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400 100 500 0 合计 10000 9 610 13 550 1 198.4 注:1、表中存货及固定资产处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应付账款中有20万元因债权人注销无需支付。其他全部债务全部以现金偿还。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该企业2006年1月在股票市场购买的股票。企业初始购买价款为100万。截止2008年底,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400万。企业资本公积300万反映的是该企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
除上述资料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要求:(1)计算蓝星公司应纳清算所得税;(2)分别计算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3)计算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4)编制清算所得税申报表;(5)出具清算报告审核确认书。
(1)清算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调整额=13 550-9 610-80-(54.4+570)+20+100=3355.6(万元)
清算所得税=3355.6×25%=838.9(万元)
(2)清算期新增税后利润=清算损益-清算所得税=[13 550-10000-(80+54.4+570)+20+300]-838.9=2326.7(万元)
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
累计留存收益=8100-620+2 326.7=9806.7(万元) 9786.7
按顺序偿债后,剩余财产=(13550+544+30)-(80+54.4+570+838.9+544+30)-50-(150+620)-(100+200+100-20)=10806.7(万元)
其中,中星集团应得清算分配额:10806.7×60%=6484.02(万元)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息所得=9 806.7×60%=5884.02(万元)
中星集团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484.02-5884.02-600=0(万元)
(3)王某应得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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