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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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农民工管理及其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一、劳动用工管理 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所招用农民工如持有《求职登记证》的,可按规定享受就业优惠政策。  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工资支付的方式、时间及日期;   (八)社会保险;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十)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账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三账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账;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  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注:工程款优先发放给农民工)  1.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无故拖欠。   2.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级别各县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 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4. 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5.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6. 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1.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扩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指定商业银行设立,商业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账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账户所需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三)?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六)?所承建工程(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七)?单位开立账户申请;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由银行机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登记。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办法上一 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补缴。     总承包企业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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