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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中出口商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摘要:信用证出现于19世纪后期。当时,在国际贸易中出现了一种现象,即进口商、出口商互不信任,进口商害怕付了货款却收不到货,而出口商则担心发了货收不到款。信用证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了,它最大的特点是由银行担保付款。关键词:信用证、风险、防范措施导论:案例---2005年南非公司总经理李某与内地厂商达成购买其领带及衬衫的意向并委托华泰进出口公司做代理,达成销售合同后通过香港公司委托香港银行出具不可撤销信用证,并且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应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该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字,且签字盖章须与银行留底相符。信用证开出之前李某按约定向内地厂商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收取佣金和信用证保证金共计461500元人民币。李某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不久香港开证行告知华泰进出口公司由于商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会将不符点移交开证公司。如果开证公司确认不符点成立,银行将拒付信用证款项,4月3日香港银行正式通知受益人拒付提单。4月10日信用证过期。在这一案例中李某因一个小货柜的货物产生的多余费用和华泰进出口公司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华泰进出口公司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指示船务公司发运货物至香港。 而李某在得知货已发出后通知香港开证行拒付。那么李某有了诈骗的动机,李某通过设立信用证软条款伪造了商检单造成商检单上的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从而导致银行拒付,直接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是典型的检验软条款的诈骗案例。正文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L/C)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本身的需要,在符合信用证条款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方进行付款的书面文件。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互不信任,买方担心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同要求发货;卖方也担心在发货或提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付款。因此需要两家银行做为买卖双方的保证人,代为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二、利弊分析:(一)对买家的好处则是货运出来后他才付钱。只要双方诚实地做生意,买家不会冒多大风险。因为至少是卖家已经真把货付运了,拿到了已装船提单(B/L),而且其中的数量、日期及表面状况与买卖合约是一致的。不像邮购的方式,买家付了款后,连个单证也拿不到,买家也吃不准货到底邮寄出去与否。有了B/L,买家看到合约的所有条件都已达到,他才经银行放钱。当然,买家还可在L/C里规定这个航次他们所需要的其它文件。各种贸易有各种不同的文件要求,如果是进口食品,买家就可能要检验报告,这可在L/C里写 明,写上去后,银行就要根据整套文件来结汇。这样,买家拿到整套文件,就可等着拿货了,以后报关、缴税等进口手续也就好办了。买家也可 根据L/C要求银行给予信贷资助。国际上的买卖动辄几百万美元,而且费用很高。要人立即掏钱出来做成买卖的话,即使是大公司也会造成资金紧张,这样经常就靠银行贷款。尤其是有些弱小的公司,自己没有足够的实力做大的买卖,但与他相熟的银行往往会给予支持。买家开L/C,只要买家买的货价值在若干限额以内,就可以到相熟银行去开L/C,而不需要别的特别担保。银行通过L/C这种做法,使买家不用钱或用很少的钱也可以去做较大的买卖,可以开 400万美元的L/C买这票货。如果等货到目的港买家才给钱,卖家往往不同意,即使同意,买家也吃不消,拿出400万元的担保(保证货到卸港就付款)也不 是那么简单的,而400万元的L/C就反而会容易开到。总有一天买家还是要用400万美元去换回单证的,可那是几个月后的事了。船到目的港都需一段时间, 其间会产生很多第二买卖――买家可以整票转或分批卖掉这票货,取得货款,自然不愁换不回单证了。整个国际买卖利用L/C这个付款办法, 可以减少很多费用,节省不少麻烦。很多买卖都是通过几次电传就可达成,并不要求大家去做更多工作,这样就减低了费用及时间。其中一项就是调查费――通过 L/C,卖家不需去调查买家的资信就能成交。否则,几百几千万的合约怎么能用几个电传来解决呢? (二)对买家的弊当然,利用L/C也可能出一些问题。对 于买家而言,唯一担心的就是L/C出毛病,主要是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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