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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招标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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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招标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根据,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 公司 第四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即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负责评标和定标工作;负责评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定标工作;负责定标的人员不得负责推荐入围投标单位及评标工作。特殊情况需要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组长、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由一人同时担任。 第五条 招标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招标 公司监察部门行使对招标活动的监督职能,受理对招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七条 特殊或重大的招标活动应邀请上一级监察部门参加监督;上级监察部门应对下级监察部门的招标监督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章 监督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应履行公司招标工作的监督职能,监督招标工作程序的规范、招标主要环节的责任落实和招投标工作纪律的执行,但不参与具体招标业务工作。 第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招标活动中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招标活动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监督招标活动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督促有关部门在招标活动中履行职责。 (四)协调解决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监督检查招标活动中的纪律执行情况。 (六)组织查处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在招标活动中的权限: (一)查阅招标投标的有关文件。 (二)监督标底编制,参加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开标会议、评标会议等与招标有关的活动。 (三)要求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提供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资料。 (四)受理投诉和举报,对招标投标中发生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对已发现的严重违反招标规定的单位和部门实施执法监察,并下达监察决定书。 (六)对发现可能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程序性问题,监督人员提出建议后不予修正的,可向负有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下达监察建议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室可视情况邀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邀监督员,采取如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事前、事中介入,对招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对招标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程序进行现场监督。 (三)事后开展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第三章 监督内容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及规模标准是否符合公司工程招标管理的 (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是否按照公司的管理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专业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 (三)招标领导小组的产生时间、人员组成、结构比例等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并按程序报公司或股东授权机构批准。 (四)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时间、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国家、上级和公司相关规定;基建项目招标,外聘的经济、技术专家是否在专家库中按规定抽选,直接确定专家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项目法人单位及本工程参建单位的评委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项目法人单位(含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是否执行了回避原则。 (五)公开招标方式下,资格预审公告(含资格预审条件)、招标公告是否经公司中参加招标领导小组的人员研究确定,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是否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公开发布。 (六)对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经按确定的资格预审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商进行预审,是否有会议记录和相关签字手续,结果是否经招标代理机构复核。 4家,潜在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要求;邀请招标情况下 (八)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按公司招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招标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 (十)基建项目招标的《评标大纲》,对评标标准及方法的制定是否符合上级和公司有关规定,是否具有公正性、合理性、针对性和适用性;是否经过招标领导小组讨论确定;表决方式、结果是否合规且有完整记录和签字手续;对主要评标因素各权重比例的设置是否按公司批复的意见执行。 (十一)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是否少于20日;需经公司审定招标方案的项目,是否存在未获公司批准提前刊登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下)或发售招标文件(邀请招标方式下)的情况。 开标监督 (二)是否在开标现场当众宣布招投标工作纪律,并向投标人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承办招标活动的部门或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公开开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是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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