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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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采购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航科院”)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局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航科院的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航科院所属下级单位的采购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政府采购按照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局采购中心”)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部门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委托民航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部门采购国务院公布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的,且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活动。 第四条 政府采购按照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五条 采购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采购计划,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采购应以实用为主,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采购应优先选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服务过硬的国产品牌。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政府采购由航科院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是:负责政府采购预决算工作;合理安排并监管采购资金的使用;审核航科院政府采购资金与预算是否一致;报销过程中对政府采购进行程序审核;负责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九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制定和完善航科院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财务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对采购项目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实施采购工作;收集、统计、编报采购统计信息,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科研业务部门验收采购项目,做好资产的实物登记、采购文件的存档工作;负责采购项目的售后服务与索赔等。 第十条 科研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负责采购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向财务处报送采购预算;提出具体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合理的采购时间,向办公室报送采购计划;对采购项目按规定报送相关文件,实施采购;进行采购项目的验收,配合办公室进行资产实物登记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程序包括预算、计划、组织实施和信息统计。 第十二条 财务处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单独列出,按程序逐级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民航采购机构。年中因追加预算、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调整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而需要补报的采购项目,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补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预算。未列入采购预算、未办理预算调整或补报手续的采购项目,不得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办公室应按预算批复(基本支出政府采购预算、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政府性基金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和分散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和部门集中采购计划应当根据已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编制,并上报主管部门。采购计划一经上报原则上不得随意撤销或改变计划所列内容。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技术指标或者需求数量的,应于该项目实施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变更要求,得到批准后再组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第十五条 办公室应做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编报工作,定期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向财政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总结航科院本年度政府采购工作情况,按规定格式编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报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航科院各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四章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管理 第一节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航科院采购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以外,价格超过50万的进口设备,应当实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第十八条 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航科院必须严格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规程》(国机采字〔2006〕9号)所列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办公室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预算批复填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计划,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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