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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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

信用证的欺诈认定及法院止付信用证若干法律问题   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与信用证欺诈的关系   所谓独立抽象性是指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只要单证之间,单单之间相一致,银行即承担向受益人付款的责任,而不论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UCP500第三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行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索赔或抗辩的约束。”该条旨在明确开证行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信用证其他当事人。我国在《纪要》中也明确指出:“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据不符,开证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独立于主合同交易的原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从受益人角度看,试想如果将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挂钩,则无异于赋予开证申请人任意利用基础合同否定受益人享有的信用证的权利,使受益人丧失了收款保障。从开证行角度看,如果开证行在付款前,除了了解信用证条款和审核单据外,还承担审查主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是否履行适当,那么银行将寸步难行,信用证结算方式也就因此丧失了其商业活力和存在价值。可以说,否定独立原则就是扼杀信用证的生命,因此法官在审理信用证纠纷时应确立一种原则:即通常情况下,法官是不能越过单据光看信用证背後的基础交易。这也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贯彻。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存在着欺诈。信用证欺诈可以说使信用证赖以生存的独立抽象性原则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也是信用证这一设计精妙的贸易支付工具在长期运用过程中暴露出的缺陷和弊端,根据独立抽象性原则,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即付款,而不受基础合同制约,这就为受益人提供了可乘之机,他可以不发货或发假货,而提交假单据,即使买方发现了欺诈行为,但仍不能阻止开证行付款,因开证行会以审单不审货为抗辩事由,拒绝止付。由此可见,信用证欺诈产生的根源乃是独立抽象原则,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否定了该原则,否则也就是否定了整个信用证制度,那么只能通过司法程序给予救济。美国1941年在sztejn诉J.Henry.SchoderBankingCorp一案第一次确立了信用证交易的欺诈例外理论,该案情是:原告同印度的供应商订立合同,购买一批猪鬃,为此买方请求美国银行(被告)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单据由一家印度中间行作为托收代理提交给开证行。发票和提单对货物的描述均为猪鬃,但买方发现卖方装运的根本不是猪鬃,而是一些牛毛和废物,卖方申请法院颁布禁令阻止银行兑付汇票。纽约最高法院接受了卖方的请求,并精采地论述道:“此种情况下,当交单付款前有关卖方欺诈已提请银行知晓时,银行与信用证下的独立付款义务不能延伸以保护恶意的卖方……尽管银行可以对买卖合同的具体履行不关心,但她自己必须十分关注和确信提交的单证项下的确存在着货物而不是垃圾或根本无货。”(2)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交易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单纯强调独立抽象性原则,既不符合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法原则,也是一种纵容不法商人欺诈谋利的做法。但同时无限扩张欺诈的范围,不当止付信用证,即破坏了其独立抽象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对信用证欺诈例外,通过国内法加以干预,持肯定态度。我国除在1989年纪要中作了简单的规定,最高院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也明确强调:“一些法院不当冻结已使我国银行的国际信誉和财产遭受一定损失,处理这类问题,一要坚持信用证独立性,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较充分证据证明卖方在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止付……”。(3)从而对独立抽象原则和欺诈例外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如何既不破坏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又要制止欺诈,目前仅仅依靠几个最高院的内部文件作指导,是非常难以把握这个尺度的。这就要求法官在实践操作中在维护信用证机制和反欺诈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即信用证欺诈的实质性标准。(笔者将在后文详细介绍)在这个平衡点上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开证行都能获得公平合理的对待,同时也避免了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因基础合同项下大量发生的日常的微少瑕疵而拖延不付要求法院干对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破坏信用证机制。同时也是法官在审理信用证司法实践中法官止付信用证下应考虑的因素,纠纷中越过信用证审视基础合同的例外。   (一)必须构成实质性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12.23对“韩国新湖商社诉四川省欧亚经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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