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职权目录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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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权目录公开

二、职权目录公开 ㈠事项名称:劳动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办理 办理主体: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 受理条件: 1.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健全的;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5.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规定的; 6.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和最低工资标准的; 7.用人单位违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的; 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60个工作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办理地点:博州人力资源服务大厅一楼 联系电话:0909-2318179、0909-2318726 办事程序:1、登记立案;2、调查取证;3、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报批;4、制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6、执行;7、结案。 监督电话:0909-2318566 ㈡事项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办理主体:博州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 行使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仲裁申请人在递交仲裁材料前应先从下列几方面自行审核:申请申请仲裁的争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是否属于仲裁委该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申请书及申请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四十五日。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预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实现向人民提起诉讼。 承诺期限: 1、简易案件,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2、复杂案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部门:博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办理地点:博州人力资源服务大厅一楼 联系电话:0909-2318726 办理程序: 1、立案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1 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住所、联系电话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仲裁请求(分别列出项目)。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案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撤诉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审理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提交材料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仲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被申请人须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证明、证据原件和复印件。结果反馈法定时效内将仲裁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㈢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劳务派遣企业资质认定管理 办理主体: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务派遣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7]50号) 受理条件:单位、个人申办(以下统称申办人)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申办人向其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办劳务派遣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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