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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福租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二零一七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致: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下称 “本所”)接受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 “海航思福”或 “公司”或 “股份公司”)的委托,作为海航思福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下称 “本次挂牌”)的专项
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15 年9 月30 日为本次挂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
事务所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下称 “法律意见书”),并已作为法定文件随本
次挂牌的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
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针对本次挂牌申请
文件出具的《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下称
“第一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制作并上报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
务所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针对 《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下称“第二次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制作并上报
了《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司于2015 年 12 月15 日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并于
2016 年1 月18 日完成股份初始登记,目前尚未挂牌交易。因公司拟变更经营范
围,删除“融资租赁、浅海娱乐设施租赁服务、农机设备租赁”业务,并申请注
销融资租赁业务试点资格及融资租赁子公司,同时,自申报基准日2015 年7 月
31 日至2016 年8 月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公司相关事项发生变
更,本所于2016 年12 月1 日出具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本所律师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6 年 12 月28 日针对本次挂牌
申请文件出具的 《海航思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加审专项反馈意
见》(下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 “《业
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针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需
要律师进行核查和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航思
福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以外,与其在
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的必要补充。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
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申请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反馈意见的相关问题和海航思福提供的补
充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特殊问题
1、关于关联方及关联交易。针对加审期间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事项: (1)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关
联方和关联交易;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持有权益的公司能否为公司实际控制
人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情况,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控制
的公司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的有效性。(2)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
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就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加审期间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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