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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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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工商金牛处字[2014] 号 当事人:张冬梅 2014年05月4日,成都市金牛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接举报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7栋1层18号的金牛区东海电气经营部,销售的Schnaidor Electric小型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为此我执法人员立即依法对该经营地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商铺内确实有标注为Schnaidor Electric小型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产品在销售,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长批准,于2014年05月4日对张冬梅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13年8月至2014年5月4日在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669号27栋1层18号从事机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经营活动。期间于2013年12月底从东海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购进外包装标注为的小型断路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产品,其规格型号分别为:C-65N 25A 3P C类*4小型断路器、C-65N16A 1P C类*12小型断路器、C-65N 20A 4P C类*3小型断路器、CNT125 32A 3P*4隔离开关、C-65N 63A 4P C类*3小型断路器、CPNLE 16A 1P+N*6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CNT125 100A4P*3隔离开关、NS-E-100N/3300 100A*1塑壳断路器、C-65N20A 2P D类*6小型断路器、C-65LE A 4P*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C-65LE A 1P+N*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上述这11 个型号,合计967只,货值总金额12164元,。截止2014年05月4日,共售出47只,共获利87元。上述断路器、隔离开关、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上的“”商标与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于同类商品的“”注册商标相近似。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投诉材料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认了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三: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的活动情况; 证据四: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照片13张,证明当事人的从事违法活动的现场证据; 证据六:当事人情况说明书1份,证明其销售以上涉嫌侵权商品的经营情况和违法事实; 2014年 月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成工商金告字(2014)第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对其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之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Schnaidor E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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