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美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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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术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中国美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

中国美术学院外籍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中国美术学院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依据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书面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得留宿学校。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两周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五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以一学期为门次单位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按国家政策,外籍本科生免修政治和英语,35周岁以上学生允许其免修体育课。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每学期所修读的必修课和选修课都必须参加考试、考查。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公共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则应重修该门课程;重修不及格,则统一安排毕业前补考。 专业必修课成绩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专业必修课课程特点补考或重修一次,若再不及格按本细则第七章办理。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学生在一学期内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所修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五分之二者,不 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 补考、重修、免修课程的成绩,在记入成绩档案时分别注明“补考”、“重修”、“免修”字样(补考或重修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记入)。 第七条 必修课与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第八条 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评定。因健康原因,经指定医院明确鉴定不能修体育课的学生,出具必要证明,经校医务室审定,并得到体育教学部许可,经教务处核准后,可免予跟班上课,但须参加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给予相应成绩。手续必须在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完毕。 第九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公共必修课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教学单位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间统一进行,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补考不予缓考。 第十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以“违纪”或“作弊”记入成绩册。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具体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经教育表现较好,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或者毕业前补考。 学生旷考,该课程作零分计并在成绩册上注明“旷考”,根据该课程类型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三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课堂。 第十三条 学生外出实习、社会实践等,必须听从带队教师的指导。在此期间,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向带队教师或有关人员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 第十四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如病假必须有医院或学院医务室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任课教师核准,报系办公室备案;一星期以内的,由系主任(或分院院长)核准;一星期以上的,由系主任签署意见,报分院审核,教务处核准。对请假者,各系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开学不能按时到校时必须请假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应当事先经所在系(或分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凡未经请假批准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实习、社会实践等,一天按七学时计。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等超过三十分钟,按旷课一学时计算,迟到、早退三次折合旷课一学时。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参照《中国美术学院学生违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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