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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弃物的卫生监督规范
医疗废弃物的卫生监督规范 医疗处 蔡平 一、概念及分类 医疗废物分类 1、感染性废物 2、病理性废物 3、损伤性废物 4、药物性废物 5、化学性废物 二、法律依据 三、医疗机构对医疗废弃物的管理职责 (一)医疗卫生机构对 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 1.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 或者专(兼)职人员。 2.制定、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 度、工作流程,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 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制定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 4.制定、落实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 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 的应急方案 。 5.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 6.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 7.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 8.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 9.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 (二) 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职责: 1.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2.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3.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4.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5.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6.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三)医疗废物收集要求 1.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置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2.盛装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确保无破损、渗漏; 3.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 4.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5.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6.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7.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8.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由专门机构处置的医疗废物 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 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 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注: 放入包装物或者容器内的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不得取出。 (四)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及要求 暂时贮存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 暂时贮存点要求 : 1、设专职人员负责 2、不得在露天存放 3、明显的警示标识 4、时间不能过久(2天) 5、容器绝对密封 6、表面易于清洁、给水便利。 6、远离医疗、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7、 7、有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8、定期清洁、消毒。 9、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五)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机构 1、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3、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 危險化學品及易燃物品存放 (六)医疗废物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内容: 医疗废物的来源(产生者和地点) 废物的种类(性质) 重量或者数量 交接时间 处置方法 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七)关于事故报告: 1、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2、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3、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 (八)职业安全防护 根据接触医疗废物种类,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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