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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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

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 关键词: 物权法 民法典 社会效果 时代特征 内容提要: 物权法在中国历经引进、否定、转向、曲折,最终实现复兴,它始终没有改变沿着中华民族的民富国强的这一方向而前进。2007 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颁布的中国《物权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巩固、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更深层次的发展、中国人权保护事业的进步以及中国民法法典化的最终实现等方面彰显其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 同时,囿于诸多方面的原因,该法在一些内容的厘定上留有时代的烙印,带有时代的特征。中国《物权法》的颁布,预示着中国的改革开放、人权保护、民法典的制定乃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的启程。中国《物权法》的这一积极效果与历史进步的取向是最主要的。该法中的落后规定或未作规定的事项,可以通过将来制定民法典、修改《物权法》或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补充、克服和完善。 引言 物权法是调整财产的归属和财产的物权性利用的法律,其功能在于实现社会财富的“定分止争”和“物尽其用”。而新中国的真正全面、系统的物权立法,是在2007 年3 月由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大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今年恰好是该法通过五周年的纪念之年。经过五年来的施行、适用,我们一方面可以更冷静地慎思该法制定前后对它产生的各种争论,另一方面也可更理性地着眼于中国现实社会对该法的需要,分析这部法律对中国社会的效果、功用,同时指出其遗留的时代烙印及完善之道,这应该是中国民法学者今日的一项很有意义的工作。 中国古代法中并无“物权”一词。近代中国法制改革之初,财产法开始采取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通过日本而引进德国民法中的物权概念,并按潘德克顿模式分别编撰民法典中物权编的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以及占有。这一变革对于中国财产法的意义重大,因为从此中国的财产法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继受了大陆法系的体制,具备了与德国民法所代表的大陆法系德国法支流基本相通的条件,并使物权法具备了成为国家和社会的基本法的可能。 从世界近代民法典中物权法的编撰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制定,是各国财产法中最核心的部分。尤其在德国,它是物权、债权二分的结果; 法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物权、债权的界分,但其在“财产法”的名称下依旧涵盖了这两个部分。旧中国在清朝末年进行的法律改革就是引进大陆法系德国、日本、瑞士民法的物权、债权概念,同时在内容上也注意到了法国民法的财产法制度。所以 1929—1930 年的《中华民国民法》的物权、债权概念及其知识体系,基本上都是外国法引进的结果。 1949 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六法”,原《中华民国民法》中的物权、债权等概念不复存在。1956 年以后,随着中国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完成,物权、物权法等概念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法权概念,受到批判,这种情况使得新中国直到 1986 年颁布《民法通则》时都仍然不承认物权概念。1992 年新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后,社会认识到物权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作用,法学界和立法机关对于物权法的概念、知识系统以及编撰技术采取了接受的态度,中国法学界对物权法的研究进步非常快。这一时期,有关物权法教科书和学术专著的出版,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提出中国应制定自己的物权法,成为中国民法学发展的一个亮点。(这一时期笔者的一些研究成果是祖国大陆地区在物权法领域比较早的作品,如陈华彬.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5; 陈华彬. 物权法原理[M]. 北京: 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 陈华彬,梁慧星. 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 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7;钱明星. 物权法原理[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王利明. 物权法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这些著作对于物权法知识体系在中国的普及和弘扬发挥了很大作用。) 物权法是关于财产的法律规则之一,历经艰苦努力,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七次审议,中国已于五年前颁行了这部法律。鉴于中国《物权法》的特殊性、重要性,以及这部法律在颁行前后发生的一些争论,于该法施行五周年之际,就该法对中国社会的需要、效果、功用、社会影响等按照中国的基本国情予以认真的评价,对于其中的积极意义进一步予以弘扬,对其中的不足予以建构或完善,无疑有其必要性。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更深层次的时期,需要包括物权法在内的民商法制度为其奠定基础和予以新的启程,物权法的发展不会再像改革开放前受到批判,2007 年颁行前后对其予以否定、予以误解的情形很难再发生。今日中国面临的进一步的艰巨的改革开放任务,更加证明了中国颁行物权法的价值。在中国未来社会的发展中,中国《物权法》将扮演愈加重要、愈加突出的角色,发挥其他法律与政策不可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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