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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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解读 浙江楷立律师事务所 田金炉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出台背景 从国际环境看,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世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不确定性仍在扩大,形势十分复杂严峻。 从国内环境看,用人单位谋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劳动者要求增加劳动报酬、改善工作环境、提高福利待遇的期望值也逐步上升,劳动关系中的各种矛盾日益显现。 从立法层面看,《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和修订,使得劳动者在仲裁或诉讼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已经有所改变,劳动者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维权能力越来越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 从用工情况看,尽管《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五年了,但一些用人单位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工成本最低化的目的,违法用工、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依然普遍存在,大量案件涌入仲裁或者诉讼领域。 从司法实践看,在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居高的同时(2012年新收30万件),人民法院面临着统一适用法律难度加大的困境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许多法律适用问题未在立法层面得到进一步明确,亟待继续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和指引。 司法解释是更加倾向保护劳动者还是更侧重于劳动关系的平衡? 既向劳动者倾斜保护,又充分注重二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确保劳动关系和谐。 EP: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了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的期限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但是,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这一规定看,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补偿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同时又维护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从而在二者之间实现了较好的利益平衡。 仲裁管辖权之裁审衔接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对劳动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确无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经审查认为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仍不受理,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 条文解读 空欢喜一场的约定管辖(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有劳动合同约定管辖的条文); 仲裁前置程序的“夯实”(强调“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前置程序是否就是仲裁处理过即可,哪怕是不予受理,只要仲裁处理过,人民法院就可以进行后续处理,答案是否定的,解释沿革是从上述观点的是到否的过程);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施行,人社部)的不同规定(在明确为劳动争议的前提下,对于本仲裁委员会无权管辖的案件,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五日内作出书面通知并告之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而解释四第一条的前提是仲裁委以无管辖权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这和办案规则不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实务操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能再简单的被等同于仲裁前置程序; 除相关司法解释已明确可直接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外,人民法院应不再直接受理未经适格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劳动争议。 终局裁决作为“分水岭” 第二条 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 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理想化的条款(在仲裁实务中,仲裁裁决不区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仅区分终局裁决和普通裁决,仲裁裁决可以明确终局裁决,一般不明确非终局裁决,个案中多混杂终局非终局裁决,不宜简单分类); 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冲突(调解仲裁法规定终局裁决的申请撤销时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该期限为除斥期限,特别是在仲裁裁决书明确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的情形下,此规定无疑大大延长了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时限,而不应该是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且更未明确基层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限) 两个小思考(1.如果仲裁将非终局裁决认定为终局裁决、终局裁决认定为非终局裁决如何处理?错误定性为限制用人单位的诉权。2.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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