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第10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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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6):   1)合同解除日前所完成工作价款;   2)承包人订购并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它金额。 五、竣工和缺陷责任期阶段的合同管理   1.单位工程验收   2.施工期运行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4.竣工结算   5.竣工清场   6.缺陷责任   7.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8.最终结清   1.单位工程验收  1)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   2)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3)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施工期运行   一般情况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3.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3.1 竣工验收的程序   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3.3 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   3.4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的处理   3.5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   3.6 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3.1 竣工验收的程序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报告   3)认为不具备条件,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整改   4)认为具备条件,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验收   5)发包人组织进行工程验收   3.2 竣工验收的条件  1)除甩项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3.3 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   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注意不是实际验收日)   3.4 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的处理   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注意】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单价。   6.5 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于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 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事件   7.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及减损义务   7.3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7.1 不可抗力事件   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7.2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通知及减损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 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时间较长,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7.3 不可抗力造成损失 发包方承担的项目 承包方承担的项目 · 永久工程的损害 ·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 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的损害 · 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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