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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十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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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第十讲

四、 领事职务及其终止 (一) 领事职务 (二)领事职务的终止 1、派遣国通知接受国该人员的职务业已终止; 2、领事证书被撤消; 3、接受国通知派遣国,接受国不复承认该人员为领馆馆员; 4、领事关系断绝或领馆关闭。 五、领事特权与豁免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在一定限度内不可侵犯; 2、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的权利; 其他的基本与使馆的一致。 (二)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自由受一定限度的保护; 2、管辖及作证义务的豁免; 3、捐税、关税和查验的豁免; 4、其他特权与豁免 六、领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之义务。 负有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之义务。 领馆馆舍不得充作任何与执行领事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职业领事官员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本 讲 结 束 国? 际? 法 ?? 第十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讲述两个关系的概述及外交关系法,还涉及到特权与豁免,最后论述领事关系法。 第一节 概 说 一、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概念 (一)外交关系 1、外交关系概念: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主要是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2、外交关系的类型 1、正式的外交关系 2、半外交关系 3、非正式外交关系 民间性质的国民外交关系: 也称为民间外交关系,主要表现为非官方的个人或团体相互进行友好访问、接触,就国际问题或两国关系发表共同声明,或就具体事务签订民间协定。 3、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建立 国家间外交关系的建立,可以通过政府之间的任何方式来实现,但是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通常是通过互设使馆来实现的。国家之间也可通过直接接触、签定条约和换文的方式,建立外交关系。 (二)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是指一国根据与他国达成的协议,相互在对方一定地区设立领事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所形成的国家间的关系。 二、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联系 1、两者都是执行派遣国对外政策的常驻国外的机关。 2、两者都是根据协议而建立,使馆馆长和领馆馆长同由派遣国国家或政府派遣。 3、均受派遣国外交部的领导。 4、领事关系与外交关系有一定联系,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包括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二)区别 1、名义、地位不同 2、职务不同 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国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事务。 3、工作地域范围不同 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接受国地方当局进行交涉。 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事区域。 4、享受特权与豁免的程度不同,包括礼仪上的待遇不同。 三、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的概念、内容 (一)外交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是指调整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外交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主要内容: 外交代表机关的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机关的职务;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外交代表机构与接受国或接受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是调整国家之间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领事关系法的内容: 领事关系和领馆的建立;领事的派遣和接受;领事的职务;领事馆和领事的特权与豁免;领事馆和领事与接受国的关系;防止滥用领事特权与豁免。 第二节 外交关系法 一、外交机关 A.中央外交关系机关 ①国家元首 ②政府及其首脑 ③外交部门 B.驻外外交机关(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 临时 (特别使团) 派驻他国的使馆 常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 政治性 礼仪性 (一)中央外交机关 (二)外交代表机关 1.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①代表 ②保护 ③谈判 ④调查和报告 ⑤促进 (3)使馆人员及其设置 使馆馆长 使馆 其他人员 大使 公使 代办 注意:A.临时代办不是一级馆长。 B.使馆馆长的等级不同, 除了位次和礼仪上有所区别外,在其他方面不应有任何差别。 外交人员 行政和技 术人员 服务人员 参赞、秘书、武官、随员 使馆 人员 注意:私人仆役不在使馆人员编制之列 (4)使馆人员的派遣与终止 指定人选 馆长、武官须征得接受国同意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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