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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国家领土
一、南极地区 南极洲是指地球南极圈以内的大陆及其附近的岛屿,总面积为1400多万平方千米,是地球上七大洲之一。南极地区与南极洲不同,南极地区是指地球南纬60度以南的地区,包括南极洲和周围的海洋,总面积约6500万平方千米。 二、南极的法律地位——南极条约体系 1958年12国在华盛顿召开了关于南极问题的国际会议(美、苏、英、法、日、挪、比、阿根廷、新、澳、智、南非),并签署南极条约(59.12.1)。后又有七国参加。以后又签署了一系列条约与协定,形成了一个南极条约体系。我国于1983年参加南极条约。 (1)和平利用南极,不得建立要塞或进行武器试验,不能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 (2)南极科考自由和国际合作; (3)冻结各国对南极的领土和权利要求; (4)保持南极地区的公海制度; (5)建立南极条约协商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南极条约本身有效期三十年。现在已经到期。但南极条约体系还在发挥作用。 北极地区是指北纬围绕65.5度形成的北极圈以内的区域,面积约2000平方千米,除美国、加拿大、俄罗斯、芬兰、丹麦、挪威和瑞典的部分领土外,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根据一般国际法规则,北极地区除有关国家的陆地领土和领海外,其余部分应为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国家可以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北冰洋享有航行、飞越、捕鱼、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及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等项权利。 陆地边界2.2万公里 海岸线1.8万公里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 第四节 国家边界与边境 第五节 南北极 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国家领土 隶属于国家主权下的地球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 (二)领土的地位 1、领土是国家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范围 2、领土主权: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国家领土不可侵犯原则 (一)领陆:大陆+岛屿 (二)领水:内陆水 +(内水+领海) (三)底土:领陆底土+领水底土 (四)领空:领陆上空+领水上空 1、概念:国家疆域内的全部陆地 领陆=大陆+岛屿 2、法律地位: (1)领陆在国家主权的全权控制与管辖之下。非经国家允许,任何外国国家与个人都不得进入国家的领陆。 (2)陆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属于国家的排他性权利。 领水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称内陆水)和与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 内陆水=河流+湖泊 1、国内河流:发源地到河口都在一国境内的河流。国家对之拥有完全的主权,他国船舶未经允许不得航行。如长江、珠江。 2、界河:分隔两国疆界的河流。沿岸国均可利用界河。如:黑龙江、鸭绿江。 3、多国河流:流经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多国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如澜仓江—湄公河 4、国际河流:流经多国并可通航到海的河流,按国际条约对所有国家商船开放的河流。如莱茵河、多瑙河、刚果河等。 国际河流的沿岸国对流经其境内的河段具有主权。 5、国际运河:运河指人工开凿的水道其法律地位与国内河流相同。构成国际航行要道的运河属国际运河,即通常所说的通洋运河。 国际运河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向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 苏伊士运河(埃及境内) 巴拿马运河(巴拿马境内) 五种:先占、时效、添附、割让、征服 (一)先占:国家通过对无主地的占有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 取得条件: 1、有占领的意思表示:国家在公开声明中或在外交文件中正式表示占有该无主地。 2、有占领行为——通过立法、司法或行政措施对该地区实行有效占领。 先占是国际法中国家获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根据现代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已经不能被作为先占的对象?(06年卷一第79题) A、南极地区 B、北极地区 C、国际海底区域 D、月球 (二)时效 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1、区分国内法与国际法上的时效: (1)善意与否:国内法中物权取得时效只限于善意占有,国际法的时效有善意和恶意。 (2)有无确定期限:国内法物权取得时效有确定期限,国际法无确定期限,只要相当长时间的平稳占有他国领土未遭抗议或主张即成——关键 (三)添附:国家领土由于新的形成而增加。 自然添附:如三角洲的形成或扩大、涨滩 人工添附:围海造田 (四)割让 一国根据条约将本国的领土转移给他国。 强制性割让(武力胁迫——非法) 非强制性割让(自愿——合法) 一、旧沙俄通过不平等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领土,在现在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二、美国在18~19世纪从法国、俄国手中低价购买大片北美版图,在现代国际法上如何认识? (五)征服:是指国家以武力对他国领土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兼并,从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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