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法制研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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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育法制研究

日本教育法制研究 一、日本教育立法制度 (一)教育立法机构及教育立法权限的划分 日本的教育立法机构是国会。国会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教育法律经国会两院决议后才能成立。 在通过立法、预算、批准缔结条约等方面,众议院的权限大于参议院。 (二)教育立法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议员或者内阁提出法律案。 1.由议员提出法律案的教育立法程序: (1)由议员提出法律案; (2)议案提出以后,由议长将其交给相应的专门委员会; (3)经众议院通过的法律案,再经参议院通过,即成法律。 由议员提出法律案的教育立法程序: 2.由内阁提出法律案的教育立法程序: (1)由内阁提出的法律案,首先由文部科学省(原文部省)制定法律草稿,然后提交中央教育审议会进行全方位的审议并提出议案,经文部科学大臣通过后提交内阁法制局。 (2)内阁法制局经过审查后,若认为与宪法精神相符,且与其他法令没有抵触之处,便提交内阁会议讨论。 (3)内阁会议讨论通过后,便可提交国会。 由内阁提出法律案的教育立法程序: (三)与教育法律相配套的其他规章、命令等的制定及其权限划分 主要指由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等颁布的命令、规则等,与议会通过的法律相配套。 1.命令 命令与议会通过的法律相对应,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 命令依其制定主体不同而有不同的称呼。如由内阁制定的称为政令,由总理府制定的称为府令,由各省制定的称为省令。 其中,政令和省令是非常重要的两项法令。 (1)政令是为了实施宪法和法律而由内阁制定的命令,政令主要以“XX法施行令”的名义下发,是一种执行命令。 (2)省令是由各国务大臣发布的命令。 2.训令 训令是上级官厅对下级官厅行使指挥权而发布的行政命令。 文部科学省训令是文部大臣或文化厅长官对其所属各局、部、直属机关、国立学校、审议会及附属机关等发布的执行职务方面的命令。 3.通达、通知 通达是各国务大臣、各委员会及各厅长官就其所管辖的事务向所管各机关和职员示达的一种形式。 作为行政法上的通知是行政官厅让特定或者不特定的人了解某个事实的行政行为。 4.条例 条例是地方行政机关根据其自治权经地方议会(日本的地方议会是一院制)制定的自主法。是在不违背国家法令的前提下就本地区的具体事项等作出规定。 条例的制定、修正或者废除在经地方议会议决后,在30天之内送交地方行政长官,如果没有再议的必要,便在20天以内公布,10天后实施。 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般在《公报》上公布。 5.规则 规则因制定机关不同其性质也各异。 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则是广义上的命令的一种,如议院规则、最高裁判所规则、人事院规则等; 由地方行政机关制定的则属自主法的一种,如地方行政机关长官规则、人事委员会及公平委员会规则、教育委员会规则等。 6.条约 条约是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国际机关之间缔结具有法律权利义务的文书,其叫法有条约、协定、协约、协议书、宪章,等等。 日本的条约缔结权在内阁,但事前或者事后须经国会承认,然后经天皇认证。 教育关系方面的条约有《教科文组织宪章》《关于保护结社自由和团结权的条约》《团结权和团体交涉权条约》等。 二、教育法的执行 (一)教育法规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以及处理 1.在日本教育法律中,一般通过罚则对有关的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处罚的形式有判处徒刑、监禁以及罚款等。判刑或监禁一般为1年以下;罚款则多少不等,多的高达20万日元,少的在1000日元以下。 2.教育纠纷的处理程序: (1)日本的教育纠纷首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来处理; (2)对主管部门的处理如果不服,可上诉所在地区的人事院或者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 (3)如对人事院或人事委员会、公平委员会的裁决仍不服,可上诉司法机关。 教育纠纷的处理程序: (二)日本司法机关的构成 虽然这些法院之间没有指挥监督关系,都独立工作,但由于有审级方面的上下区别,即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所以对判决不服可逐级上诉。 至于其他各种教育纠纷,一般是按先民间、后行政、再司法的程序办理。 三、日本中小学教育经费状况 (一)中小学教育经费来源状况 根据日本《 教育基本法》、《 义务教育费国库负担法》和《 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国库负担法》等相关法令的规定, 日本义务教育经费主要是以国家补助金、分担金以及转移支付地方补助税充当地方教育经费。 地方财政所分担的公立学校教育经费的主要财源是转移支付金, 即国家为了平衡和支持各地区自主发展和执行政务, 按一定比例将地方交付税返还给地方行政团体, 以平衡各行政区域间的财源和发展。 就国家和地方分担的公共教育经费的比例来看,中小学教育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首要责任。 (二)聚焦日本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制度 1.《义务教育经费国库负担法》的制定过程 日本国库负担制的由来具有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朔到明治中期。 早在189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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