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北京财智财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确认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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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财智财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 认购确认书 本《北京财智财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份额认购确认书》(简称《确认书》或本确认书)在北京签署。《确认书》与《北京财智财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简称《合伙协议》)约定一致,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确认书》是对《合伙协议》条款的明确和确认。如《确认书》和《合伙协议》发生冲突或不一致,则以确认书为准。 1. 投资人认购合伙企业份额信息如下(请投资人务必确保填写的信息资料翔实、正确、有效,如因投资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确认书签署日 【 2012 】年【12】月【 】日 协议编号 RJ【2012】1201第 号 产品编号 RJ【2012】1201 投资人类型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姓名/ 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 姓名 认购资金及份额 大写【 】万元,小写¥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每 1 元对应 1 份份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合伙利益分配账户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卡(账)号 参与方式 □ 认购 □ 其他 认购份额确认日 【 2012 】年【 】月【 】日 预期年化收益率 本产品编号项下单位份额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按以下方式计算: 50万元(含)--100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 10% 100万元(含)--300万元 预期年化收益率11% 300万元(含)以上 预期年化收益率12.5% 投资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管理人:北京财智联合理财顾问有限公司 盖章: 法 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 合伙份额的认购: 投资人认购的为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投资人应划付的投资资金与本确认第 1 条投资资金一致,如管理人无特别要求,投资人应当于签订本确认书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认购合伙份额的资金支付至以下账户: 户 名: 北京财智财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账 号: 77010 122000 213882 开户行: 宁波银行北京分行 3. 合伙企业资金的运用: 本合伙企业的资金专门用于投资由优秀信托公司所发行的信托产品,目的是通过投资该信托产品,为合伙企业获取稳健且良好的收益,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回报,降低风险,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 4. 合伙份额的赎回: 本合伙企业投资人持有合伙份额每满 12 个月可申请赎回。 5. 合伙企业利益的分配: 5.1 期间分配 本合伙企业于满一个持有期后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以现金类合伙企业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支付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费(含信息披露、印刷、资金汇划费、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等)、代理推介费、管理报酬、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应由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3)向投资人分配一定现金,直至达到依照本说明书约定的至分配日的预期收益金额; 5.2 终止分配 在合伙企业期限终止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管理人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配: (1)支付应由合伙企业承担的各项税费; (2)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事务管理费(含信息披露、印刷、资金汇划费、合伙企业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等)、代理推介费、管理报酬、保管费、律师费以及应由合伙企业财产应承担的其他费用等; (3)向投资人分配一定现金,直至达到依照本说明书约定的至终止日的合伙企业收益 之和的金额; 5.3 赎回分配 管理人在每个持有期的赎回日期间向投资人分配截至该持有期到期( 含到期该日)之前应付未付的预期收益及赎回本金;预期收益参照投资人持有不同持有期的标准执行。 6. 预期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预期年化收益率根据本确认书第 1 条确定。管理人有权在每个合伙年度之前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调整相应的收益率,但须书面通知投资人。 7. 合伙份额的转让: 投资人所持有合伙份额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方式详见《说明书》。 8. 保障措施: 宁波银行与管理人签署监管协议,根据该协议本合伙企业资金募集账户一切资金往来均由宁波银行进行监管,对外划款只能付到信托公司的信托账户,用于投资信托产品。 9. 生效: 如果投资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确认书自投资人和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生效。如果投资人为自然人,本确认书自投资人签字和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管理人公章之日生效。 10.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确认书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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