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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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制度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法律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4年9月27日由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布,于2004年12月1日起旅行。具体规定了以下以点内容: 一、《条例》的立法目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一)立法目的 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 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国计民生。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预防为主。从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针的演变过程上看,一直强调预防工作,预防为主一直就是单位内部保卫工作的核心内容,同时又是保卫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出发点。《条例》的许多规定都充分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例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求及第十五条有关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预案的规定都是出于预防为主的思路。 单位负责。“单位负责”是“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条例》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条例》规定的方针与计划经济时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针的不同之处。单位负责的基本含义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依法建立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依靠建立健全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以严密治安保卫措施;单位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突出重点。《条例》一方面规定了单位普遍应该遵循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定,同时又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了特别规定。包括: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范围和提出、确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程序;治安保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的重要部位等。 保障安全。保障安全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 (一)“政府监管”的含义 “单位负责、政府监管”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思路。政府监管主要包括: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旗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领导职责 按照《条例》的规定,领导职责主要是: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协调本辖区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本地治安情况监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根据本地治安情况督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检查,整改治安隐患,并协调组织解决涉及单位内部稳定和治安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督促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力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公安机关履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各项职责。《条例》第二十一条还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及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负责制度 《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从法律制度上明确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单位内部保卫工作应负的职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能够对本单位事务负全责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是事实上对本单位事务负全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将治安保卫工作与本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活动统筹安排,组织制定年度治安保卫工作计划;(3)建立、健全本单位治安保卫责任制;(4)组织制定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制度、措施,包括各种治安防范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5)依照本条例规定组建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保卫人员;(6)领导本单位的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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