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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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昆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标项目经理部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编制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时间:2011-2-22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1、项目部所承担的施工任务,主要是高架桥、隧道内铺轨、吊装运输作业,具有非常高的危险性,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意外伤害保险,以转移安全风险。 2、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是施工企业防范和化解建筑施工安全风险、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领导必须重视此项工作。 3、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施工队所有劳务人员必须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安排其上岗。 4、本部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垫支保险费,以本项目部各施工队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作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5、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相应施工队承担。 6、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项目部要积极协助有关施工队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7、根据云南省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身故保险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医疗保险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 8、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的劳务人员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由施工队负责落实提供,并在人员进场的48小时内向项目部申报。 9、各作业队负责监督、协助施工队申报、办理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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