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存贷款利率浮动变化区间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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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存贷款利率浮动变化区间汇总

历年央行关于存贷款浮动利率区间调整政策汇总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3????更新时间:2012-6-8???? 6月7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央行同时决定,自同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此次降息目的是刺激贷款需求,减轻企业负担,预防经济增长快速下滑,是一种短期调控的手段。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央行同时放宽利率浮动空间,这在近年来历次利率调整中未曾有过的,可看作是央行发出的利率市场化的重要信号,相比较基准利率下调本身,意义更为重大! 历年来央行关于存贷款浮动利率区间调整政策汇总如下: ◆1993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关于不准擅自提高和变相提高存、贷款利率的十项规定,其中提到: 浮动利率是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金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一)各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动幅度,依据产业政策、产品结构、信用评估后效益等级确定实行有差别的浮动利率。各银行总行必须制定具体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不同的企业实行不同的利率,不能“一刀切”,要体现择优限劣的原则。各银行总行制定办法后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负责检查、监督和查处。 (二)金融性公司、城乡信用社也要相应制定浮动利率的具体办法。全国性金融公司制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和浮动幅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地方性金融公司、城乡信用社制定的浮动利率范围、浮动幅度以及管理办法报省人民银行分行批准。 ◆1996年5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提到“缩小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部分描述如下: (一)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20%下降到10%;城市信用社(含城市合作银行)由现行的30%下降到10%;农村信用社由现行的60%下降到40%。各金融机构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仍为10%不变。 为了更好地发挥浮动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企业信用等级、金融机构资金成本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对国家产业政策优先支持发展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对企业信用等级较高、企业资产负债率较低、资金占用结构较为合理、产品不积压、应收货款增加少的企业,对贷款风险较低的企业和对贴现贷款、抵押贷款以及不挤占挪用流动资金贷款的企业等,各金融机构应在贷款利率上实行下浮、不浮或少浮。反之,则要上浮。 全国性金融机构制定的浮动利率管理办法要报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施;区域性金融机构的浮动利率办法要报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后执行。 (二)各金融机构对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除外)、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 ◆1998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推进我国的利率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即日起扩大对小企业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现行的10%扩大为20%,最低下浮幅度10%不变;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由40%扩大为50%。 ◆1999年4月2日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新修订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县以下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由20%扩大到30%;批准农村信用社、国家开发银行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修订《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发布《经济适用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取消外资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地域限制。 ◆2004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1.7倍,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上限扩大到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下限保持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不变。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政策性银行贷款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贷款利率不上浮。 ◆2004年10月29日,报经国务院同意,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放开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人民币贷款利率上限并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1.98%提高到2.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其他各档次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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