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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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讲稿

目录 第一章 导 论国际法的主体 第七章 航空法 第八章 外层空间法 第九章 国际环境法 第十章 条约法 第十一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法律责任国际组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战争法导 论 ???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国际法是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普遍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普遍国际法是指适用普遍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性国际法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所谓美洲国际法;至于特殊国际法,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些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区域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1643-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会威斯特伐利亚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原则,这是近代国际法的最根本原则,成为近代国际法的基础这就标志着近代国际法产生格老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它不但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完成有影响,而且为近代国际法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格老秀斯(二)国际法的1、国际法的特点。国际社会是由平等的主权国家组成的,这种客观现实决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如下的主要特点: (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国内法强制力的依据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国内统治者的意志。而国际法的依据一般认为是产生于国际交往和发展需要的、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议或说协议意志。 (2)立法方式不同。国内法是凌驾于国内社会之上的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的程序制定出来的。国际社会没有也不应有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国际立法机构来制定规则,当然更不能由任何一个国家单独制定国际法。国际法的规则只能由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以协议的方式共同制定,这种协议可以是成文的,也可能是以不成文习惯法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法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其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在某种范围和条件下,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某些特定的政治实体也作为国际法的主体而存在。 (4)强制方式不同。国内法的强制力是由超越个体之上的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器来保障和实施的。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国际法的强制力是通过国家本身的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的。(5)发达程度不同。近代国际法诞生仅仅几百年的历史,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的发展时间较短。因此.国际法无论从规则体系、国家实践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如国内法领域完善和发达。国际法在未来的发展中,根据国际关系民主化、法制化的需要,会不断完善和发展,也必然会更多地借鉴国内法体系中的法律原理和法律技术。 2、国际法的法律性。不能由于国际法的上述特点,而否定国际法的法律性。 首先,国际法作为法律得到所有国家承认。这不仅从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以及各国的国内法中反映出来,还可以从国家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其他实践中得到印证。作为法律,国际法也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强制性、判断是非的标准、处理事件的依据等与国内法相似的一般法律特性。 其次,正如国内法在绝大多数情况和场合下被很好地遵守一样,在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场合,国际法的规则也被很好地遵守。国际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和国家交往的有序进行,本身就表明国际法在被有效地执行着,无论是协议的签署、领导人的互访、外交官的派遣,还是和平的维持、争端的解决;也无论是在天空还是在海洋,在外空还是在南极,国际法都在发挥着法律作用。 再次,国际法的法律性也突出表现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上。绝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都受到了法律的追究,实施不法行为的国家也都承担了法律责任。特别地,即使从事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也从不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而是努力试图为自己的行为寻找国际法上的法律根据。 最后,在国际社会,确实有一些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战争与和平的重大问题和某些大国违法的情况下造成的。但从法学的角度看,某些逍遥法外事实的存在一方面并不能排除该违法行为的非法性,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此否认国际法本身的法律性。当然,国际法不可能解决国际社会的所有问题,有关战争、和平、发展等根本性的问题,更不是国际法单独所能解决的。 二、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是指国际法规则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所存在和表现的方式。它的意义在于指明去哪里寻找国际法规则,以及如何识别一项规则是否是有效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被普遍认为是对国际法渊源的最权威的说明,虽然该条款本身是旨在规定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所适用的法律。该条规定如下: 1、法院对于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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