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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
1、名词解释
1法律冲突2法律域外效力
3国际惯例4政府利益分析说
5准据法?区际法律冲突
系属公式法律规避
公共秩序保留9领事婚姻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仲裁协议12司法协助
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14仲裁协议
2、简述题
2简述本地法说。
3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4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5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条件。
6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公共秩序保留的态度。
8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9简述最密切联系的原则。
10当事人选择处理涉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时应注意那些问题?
1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法律依据。
12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13简述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14简述我国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制度。
15简述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意义。
16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17简述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3、论述题
1论意大利法则区别说。
2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3论意思自治原则。
4论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规定。
5论《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6论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7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4案例题
1、德国籍人尤塔*毛雷尔根据中德学术交流计划来到中国上海某大学任教
2、上海某大学教师李某,1988年辞职到日本留学。
3、香港甲银行与我国乙公司签订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各一份。
4、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
5、1995年,中国籍公民赵耿虎与日本籍公民佐佐木智子在中国结婚
6、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
7、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度尼西亚定居
8、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法律冲突2法律域外效力3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政府利益分析说区际法律冲突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
(1)涉外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
(2)广泛性,是指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相关联的人身关系,调整范围广泛。(3)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简述本地法说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家库克于20世纪提出来的。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能把外国法并入本国的法律之中,作为本国法律规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只是本国法创设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简述先决问题的法律地位 先决问题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学术界对它的法律地位的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不同的理论,不同的主张和解释,认为它是附属于主要问题的,它的解决或者产生的原因等都是附加在主要问题之上的;我们教材所采用的观点当然也是学术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先决问题是具有独立于主要问题的法律地位,在各个方面与主要问题是相互独立的。它自己的解决有自己适用的冲突规范等等。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
1、当事人规避法律是出于主观故意。2、当事人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改变了构成连接点的具体事实,或者规避了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强行法而非任意法。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5、当事人创造条件完成规避法律的行为后,与被规避法律的国家或地区仍然存在联系。、简述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原因:一、客观原因,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的不一致,是反致产 生的客观原因。二、主观原因,法院地国家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把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理解为即包括该国的冲突法,又包括该国的实体法。三、存在致送关 系。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地国家法律与与案件有关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致送关系。
条件:与案件有关国家的冲突规范之间存在消极冲突,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简述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我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在程序法中我国对公共秩序保留也作了保留。
、简述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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