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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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

沈阳市城镇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及审批程序 (试 行) 本标准及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城镇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除外)。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仍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本标准及程序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注:申请设置涉及传染病、妇幼保健、产科、计划生育专业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核准。 第一部分 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一、申请人资质 ㈠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拟设医疗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五年以上、身体健康并能够亲自主持医疗管理工作。在城镇(指设有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辖区)设置的诊所,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需为同一人。 ㈡以下人员不能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正在服刑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国务院、省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选址 ㈠符合《沈阳市区域卫生规划》及《沈阳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㈡拟设医疗机构房舍应具有独立完整性(或为独立单元),具有独立通道;拟设在居民小区内的机构应设在一层且有独立通道,不得影响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 ㈢拟设机构房舍的通讯、供电、上下水等公用设施能够满足正常开诊需要。 三、规程完善、制度健全 ㈠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技术规范房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科室设置㈠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5个临床科室。 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室; ㈡ 医技科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相应的医技科室㈢每室必须独立不少于不少于不少于4手术室不少于不少于不少于不少于㈣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㈤人员设备㈠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电动吸引器、气管插管、洗胃机、 心电图机、显微镜、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血液粘度测定仪、恒温箱、电冰箱、X线机、紫外线消毒灯、 B超、高压灭菌设备、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注册资金到位,流动资金至少在10万元(RMB)以上。 专 科 门 诊 部 一、房建筑面积0 M2。 二科室设置㈠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1个一级科目 或2个二级科目 或4个以上二级科目以下的专业科室。 ㈡医技科室X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供应室。 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相应的医技科室㈢每室必须独立净使用面积人员㈣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 氧气瓶、人工呼吸机、气管插管、紫外线消毒灯、 电动吸引器、洗胃机、心电图机、高压灭菌设备、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血球计数器、生化分析仪、恒温箱、电冰箱、X线机。 药柜 转台 密集架 调剂台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到位,流动资金至少在5万元(RMB)以上。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一、房建筑面积科室设置㈠必设科室及选设科室 1、至少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观察室)、消毒室。 2、可选设化验室、B超检查室、心电图检查室、药房(药局)。㈡每室独立手术室㈢净使用面积 三、人员㈠㈡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 ㈢每医技科室至少有1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设备㈠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方盘、纱布罐、诊察凳、听诊器、药品柜、 血压器、出诊箱、紫外线消毒灯、体温计、污物桶、 高压灭菌设备、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 ㈡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五、注册资金到位。 口 腔 门 诊 部 一、牙椅 设牙科综合治疗椅不少于4台,每牙科综合治疗椅设备费不得低于2万元(RBM)。 二、房屋 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50M2; 4台以上每增加一台治疗椅需增加建筑面积30 M2。 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8M2。 三、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候诊区、诊疗室(区)、牙科X光室、消毒供应室、技工室(采取外加工方式的可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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