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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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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相关知识培训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关于医疗机构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关于医师、药师 (一)未取得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处方的; (二)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的。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三 法 规 主 要 内 容 释 义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处方管理办法(试行)》 (卫医发[2004]269号)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医法[2005]436号) 上述法规同时废止。 * 新版《处方管理办法》 解读与释义 法规出台背景 新法规特点 法规主要内容释义 我院处方常见问题 格式与内容 千差万别 不规范 书写不规范 “天书” 背景 调剂不规范 医药护一体化不明显 不合理用药严重 医/药疗纠纷 不断 一 法 规 出 台 背 景 一 法 规 出 台 背 景 多次易稿,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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