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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理论

第二章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 第一節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之緣起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ory ), 又稱為企業社會責任理論,其緣起於對公司唯利是圖的反動。蓋 私人之所以另創設公司,其理由即在於創設一個可與私人生活產 生財產切割效果的主體,以遂行許多社會活動,進而牟財營利, 故公司本質上帶有強烈的營利性質。準此,「公司」一詞與「營 利」本身,本即密不可分,公司是營利行為的主體、營利則是公 司 社 會 活 動 的 內 容 。 然 而 , 由 於 在 資 本 社 會 中 「 財 富 就 是 力 量」,因此隨著其財富的累積,公司逐漸變成一個社會上具有實 力的主體,而社會一般人對於公司的觀感也逐漸改變,期待這些 具有力量的社會主體,除了關心自己的財富累積外,也能關心其 他的社會公共利益。是故,雖然對於公司的發起者而言,其設立 公司的最初目的是為了營利,所關心者為如何為公司帶來財富、 進而為自己(即股東)帶來財富;但是對於公司以外之人而言, 公司漸漸地不應當唯利是圖,而應該兼顧股東利益以外的其他利 益,包括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公司社會責任 理論遂應運而生,期待積極地引導公司微調其自我利益掛帥的思 維,而兼顧社會良善。 問題在於:第一、上述社會大眾的期待,是否有回應的必 要?這涉及社會大眾期待公司為公益服務的情感,是否具有正當 6 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 性而應予以保護之問題。考量到公司成立之初衷是為了發起人或 股東的利益,倘若公司為了社會公共利益而犧牲股東的利益,對 於股東是否公平、是否會影響私人發起公司的意願等等,均須考 量;第二、應以何種管道回應社會大眾之上述期待?欲使公司盡 其社會責任,是否應當透過國家公權力制訂法律的型態加以實 施,抑或可透過其他的社會規範,例如輿論壓力、市場力量、習 慣風俗、自律規則等,予以回應?這涉及手段選擇的問題,具體 而言即法律是否適合介入此議題;第三、縱使認為法律有介入之 必要,相關規範之內容應如何設計,始能避免過度介入公司運 作,同時兼顧社會公益的需求?此又是一大難題。綜上,公司社 會責任法制之設計,舉凡理論定位、法制內涵及具體下位制度設 置,均屬一門藝術,而需要相當細緻的操作。 本章以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為研究對象,探討公司社會責任理 論在我國現行公司法制下是否可採、如何定位,以及如何運作, 以作為後續章節探討我國企業併購法制時之前導法理基礎。透過 本章的研究,希冀能確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之內容,作為我國公 司法制未來立法論或解釋論上的前導法理。 第二節 公司社會責任之內涵 第一項 公司社會責任之意義 「公司社會責任」一語,欲加以詳盡定義,須分別就「公 司」一詞以及「社會責任」一詞分別說明。前者涉及本用語適用 主體之認定;後者則涉及本用語產生之行為規範內容。以下分別 論述之。 第一款 公司之定義 所謂「公司」,依現行公司法第 1條,係指以營利為目的成立 第二章 公司社會責任理論 7 之社團法人。相對於其他組織,其至少具有二項特色,其一、以 營利為目的:此一特色導出公司是否得為公益而放棄極大化其盈 餘之疑問;其二、公司為法人,具有獨立之法人格:故其相較於 其構成員(即股東),為截然二分之二權利主體,此一特色導出 公司與股東是否可等同視之之疑問。 值得一提者為,本文基於篇幅之限制,故將社會責任之主體 限縮於「公司」,並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觀察對象。惟可能 承擔社會責任之主體,實不限於公司,尚及於更為廣義之「企 業」。此際,針對「企業」之定義為何,即有疑問2 ,取其公約 數,企業應係指以營利為目的之經濟主體,至於其組織型態可能 包括獨資、合夥、公司乃至合作社等等,在商業發展之今日,商 業組織的型態變化越來越多,此亦使得企業之定義益發困難。惟 鑑於公司在所有符合企業定義之社會主體當中仍屬主流,再加上 由於公司具有法人之性格,與其出資者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之人 格,使得公司與出資者彼此間之關係尤值研究,因此本文後續之 探討,仍將以「公司」之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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