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手册-第四章-银行卡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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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手册-第四章-银行卡业务

第四章 银行卡业务 第一节 综述 一、银行卡的概念 银行卡是指由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种类 (一)按是否可以透支,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 1、信用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机构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机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发卡机构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2、借记卡。借记卡支付限额为账户存款金额,不允许透支支付。 (二)按发行对象不同,可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 1、个人卡。个人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 2、单位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三)按合作机构性质不同,可分为联名卡和认同卡 1、联名卡。联名卡是指发卡机构与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联名卡在合作的商业机构内用卡时,可享受约定的积分、奖励、折扣等优惠服务。 2、认同卡。认同卡是指发卡机构与非盈利性机构合作发行的银行卡,表明持卡人对公益机构及其公益事业的认同,发卡机构会将认同卡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捐赠给该公益机构以协助开展公益事业。 此外,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存储介质不同,可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等。 三、银行卡业务参与主体 银行卡业务参与主体主要有:持卡人、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特约商户、银行卡清算组织和外包服务机构。 (一)发卡机构 发卡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借记卡、信用卡发行业务的银行。 (二)收单机构 收单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金融机构和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收单机构的核心业务一般包括: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收单交易处理、商户资金结算、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等。 (三)特约商户 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四)银行卡清算组织 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银行卡清算组织通过建立和维护跨行信息交换网络,向会员单位提供支付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协助会员单位进行风险控制和反欺诈。目前,中国银联是我国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 (五)外包服务机构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非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节 发卡业务 一、业务概述 (一)发卡业务基本规则 1、卡号编码规则。 (1)卡号组成。银行卡卡号由三部分组成: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发卡机构自定义位、校验码。卡号左起前六位是发卡机构标识代码(BIN),由6位数字组成;卡号第七位起是 发卡机构自定义位,由6至12位数字组成,发卡机构自行赋值;卡号的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根据校验位前的数字(含BIN)取值按Luhn方程计算得出。 (2)卡号长度。借记卡卡号为13至19位数字编码。信用卡卡号原则为16位数字编码。 (3)使用要求。银行卡正面印制的卡号应与卡背面磁条内/芯片的卡号信息一致。 2.卡片有效期限。 发卡机构应对信用卡设定有效期限,并在卡面印制,普通卡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借记卡可由发卡机构自行决定是否在卡面印制有效期。卡面和卡背面磁条/芯片内的有效期信息应保持一致。 3.预留签名和密码。 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在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条上,使用不易涂改的笔(钢笔、签字笔、圆珠笔等)预留签名。预留签名应与申请材料签名一致。发卡机构应要求持卡人使用本人姓名(以申领银行卡所提供的身份证件所载姓名为准)作为签名,持卡人可选择任意字体。在卡片有效期内,持卡人对交易进行确认所使用的签名应与卡片签名条预留的签名相同。对凭个人密码确认交易的卡片,个人密码应设置为6位阿拉伯数字。 (二)发卡业务基本要求 1.发卡机构告知义务。 (1)发卡机构应遵照有关规定开展银行卡业务,并有义务告知持卡人相关权利和银行卡领用要求。 (2)发卡机构应妥善保管持卡人的申请资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未明确告知持卡人并获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泄露持卡人相关资料。 (3)发卡机构应在银行卡领用合约上向持卡人明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持卡人银行卡的账户资料和个人密码不得向他人泄露。持卡人应承担银行卡账户出售、出借、出租与他人,个人密码保管不善等产生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2.发卡申请。发卡机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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